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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逮捕的必要。直接起訴壹般判多少?

如果沒有逮捕的必要,直接起訴可能會導致判刑。對於公訴案件,根據實際犯罪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張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直接起訴的特點是不采取逮捕措施,但仍需檢察院審查起訴,或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直訴案件壹般都是輕微案件,所以在偵查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能夠與被害人達成諒解的,壹般不需要起訴或者可以取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壹般來說,直訴案件的形式有: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而決定不逮捕,然後移送起訴;而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經過事先的充分協調和協商,共同制定規範性文件。當犯罪嫌疑人符合直接起訴條件時,公安機關直接將其移送起訴,無需提交逮捕程序。比如危險駕駛案件,壹般適用直接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批捕後的起訴程序是由檢察機關根據自身的司法職能決定的,特別是對於批捕,也有相關的條件。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不逮捕,但如果後來發現犯罪事實成立,可以直接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第160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第161條

案件調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調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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