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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有什麽法律依據

無罪辯護是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經常采用的壹種辯護方法。若無罪辯護成功,被告人就會免除牢獄之災,甚至會躲過殺頭之禍。

但是不管是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所作的實體無罪之辯,還是從程序違法著手做無罪辯護,也或是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下手進行疑罪從無的辯護,律師都不能撇開事實,更不能疏忽了對法律的重視。

常見的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是:

其壹、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原則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

其二、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法院是行為人構成犯罪與否的唯壹法定裁判者。

其三、非法證據排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壹條: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二條: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壹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非法言詞證據據。

只要言詞證據被確認系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那麽就應當予以絕對排除,將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之王”口供壹旦被排除,或者重要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不做定案根據之後,控方的證據體系就會受到巨大沖擊,從而會導致疑罪從無。要說明的是,目前因非法手段取得的書證、物證,是有條件的排除,不是絕對排除。

其四、刑事案件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

(壹)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每壹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壹結論。

辦理死刑案件,對於以下事實的證明必須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壹)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發生;

(二)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與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影響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況;

(四)被告人有刑事責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過;

(六)是否***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要達到“確實、充分”,否則就要疑罪從無,作出無罪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此作出了詳盡釋義,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若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疑罪就應當從無。

其五、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必須同時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刑罰懲罰性,否則,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了其中的二個犯罪特性,也不是犯罪行為。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沒有達到犯罪標準,就不認為是犯罪。

其六、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這是對刑事責任年齡所作的特別免責規定。若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犯罪主體不適格,即使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罰處罰性,依法也不做犯罪處理。

其七、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對精神病人特別的免責規定。若確系是精神病人發病時造成了危害結果,鑒於犯罪主體不適格,縱然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罰處罰性,依法也不做犯罪處理。。

其八、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定義,正當防衛要同時具有動機的正當性、時間的時效性、對象的特定性、限度的適度性。第二款規定了防衛過當的情形,第三款是無限防衛的規定,若不法侵害系法律特定的暴力犯罪,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可不受防衛限度約束,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其九、***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同過失犯罪,不以***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首先,***同犯罪必須要同時具有***同的犯罪故意與***同的犯罪行為,否則不構成***同犯罪。其次,過失犯罪不成立***同犯罪,若過失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其十、辯護人的法定職責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無罪辯護既是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之壹,又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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