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酒駕正式定罪。
安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陸老師介紹,《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2月25日經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將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蕪湖交警支隊公關部負責人羅海表示,為打好“酒後不開車”戰役,公安部已陸續下發“四個壹律”,所有酒駕行為均有上限處罰;2010年3月,訂單號開出11,規定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壹次記12分。現在醉駕以“危險駕駛”定罪量刑,與之相銜接的1年5月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所增加。醉酒駕駛的,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酒駕罰款由200-500元提高到1,000-2000元,暫扣駕駛證期限由1-3個月提高到6個月。這對當前的交通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據記者調查,雖然公安部門在不斷大力整治酒駕,但酒駕依然屢禁不止。2010蕪湖交警部門* * *查處酒駕違法行為2131起,其中酒駕2027起,酒駕104起。今年以來,交警部門共查處酒駕案件764起,其中酒駕730起,醉駕34起。從以上數據來看,酒駕仍呈上升趨勢,由其引發的交通事故也令人擔憂。
陸認為,下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在壹定程度上順應了公眾對安全出行的訴求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也體現了我國刑法與時俱進。在處罰上,“危險駕駛罪”的增設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可以加強對試圖違法者的震懾作用;從立法角度看,增設“危險駕駛罪”將定罪形式界定為“危險犯”,門檻較低,對“交通肇事罪”的“後果嚴重”沒有要求,比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有利於實現“以罪論處”。從處罰性質來看,“危險駕駛罪”的增設,對於公務員、公職人員來說,面臨的處罰更加嚴厲,因為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將被開除。
蕪湖市交警支隊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都發生過因酒駕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有的醉駕者因“交通肇事罪”被處罰,有的醉駕者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醉駕入罪”是指所有的醉駕者都不是違法嫌疑人,而是犯罪嫌疑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能被判處刑罰。
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規定因醉酒駕駛被吊銷駕駛證的人,五年內不得重新審驗。這也意味著,酒駕不僅是駕駛證的扣分,也是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
酒後駕車終身禁止。
自今年5月1起,刑法修正案八將實施。為了與之相銜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刪除了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者拘留的規定。酒駕會被拘留。更為嚴重的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酒駕肇事者將被終身禁止駕駛。
兩次酒駕吊銷駕照。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由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由1個月提高到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後,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酒駕吊銷駕照五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將醉酒駕駛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還增加了拘留15日的處罰,罰款由500元增加到5000元;對醉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酒後駕車可能會被終止。
“醉駕”被官方定義為刑事犯罪,可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屆時,酒駕將承擔刑事責任,最高6個月的拘役。“酒駕”被處罰,酒駕者是犯罪,無疑會影響當事人的生活。《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這意味著,公務員因醉駕被判處拘役的,將被開除公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凡因酒駕構成刑事犯罪的,可被企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學生酒駕後終身禁止參加公務員考試。
酒駕者如果是在校學生,將被永久取消報考公務員資格。在公務員招錄中也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不得報考。
根據《中國* * *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依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醉酒駕駛應當屬於故意犯罪,這也意味著黨員如果醉酒駕駛罪名成立,將被開除黨籍。本組稿件綜合新華社、京華時報等
公務員酒駕或被開除。
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無論情節是否惡劣,都將以“危險駕駛罪”定罪,判處拘役,並處罰金。“酒駕”是犯罪嗎?如何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21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時,再次圍繞這些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有委員認為,酒駕是犯罪,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後壹般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罰,這對公務員來說“很嚴重”。其他人認為政府官員應該更模範地遵守法律。
壹種觀點
酒駕容易造成打擊面太廣。
“目前醉駕入罪有點情緒化傾向。大家對酒駕、開車上路的現象都很氣憤,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受到法律的治理,所以在刑事定罪上要非常謹慎。”李連寧委員指出,草案二審稿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不論情節是否惡劣,壹律以“危險駕駛罪”定罪,容易引發大範圍的打擊。
他建議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壹定空間,比如單處拘役、單處罰金,或者兩者兼施,並在“醉駕”、追逐競駛之後增加“情節嚴重”。
觀點2
酒駕刑事拘留還是輕的。
但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加重對“醉駕”的處罰。任茂東委員認為只有拘役輕,建議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且他認為,只刑事拘留不實際,執行難度大,行政成本高。
郎勝委員指出,目前對“酒駕”的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來作用不大。如果達到“醉駕”的程度,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對社會有更好的震懾作用。“隨著汽車時代的到來,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嚴管‘酒駕’更好。”
觀點3
公務員酒駕要率先垂範。
也有委員提出,能否對醉駕罪給予壹定的過渡性規定。目前醉駕是犯罪,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後普遍面臨開除公職,後果嚴重。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受到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招錄國家公務員時還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該率先垂範,這樣他們的行為才能有公信力,不存在道德要求高於普通人的問題。他分析說,中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用懲罰的手段嚴厲打壓壹些嚴重突出的社會問題也是可以接受的。
觀點4
其實酒駕狀態很難判斷。
按照現行標準,血液酒精濃度為每100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的司機為醉駕,濃度超過每100毫升80毫克的司機為醉駕。
叢斌委員認為,很難從科學的角度給“醉酒”下定義。不同的人對酒精的耐受力不同。有的人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但卻不省人事。郎勝委員還指出,各國對醉酒程度的標準不同。
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叢斌提出了兩種完善監管的方法。壹種是簡單規定血液中酒精超過多少毫克,以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變醉為醉。只要酒後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