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定以下事實:2003年8月,被告人吳英開辦東陽市吳寧貴族美容院;2005年3月,吳英開始以合夥或投資的名義向徐、於、唐等人高息集資,並於2006年4月成立東陽市本色商貿有限公司。實際上,此時吳英負債14萬余元。為了拿到更多的錢,吳英出資5000萬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同年7月又以同樣的方式到10。先後成立了東陽開發區本色汽車美容店、東陽開發區布蘭奇洗衣、浙江本色廣告有限公司、東陽本色洗滌行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東陽本色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東陽本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婚慶服務有限公司、東陽本色物流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並成立了本色控股集團,下設本色廣告、酒店管理、洗滌行業管理、電腦網絡、 婚禮公司股東工商登記的都是吳英和他姐姐,但她姐姐並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 所以,其實是吳英的公司。吳英以集資詐騙方式虛假註冊成立上述公司後,大多並未實際經營或虧損經營。但吳英卻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等方法,給公眾造成其公司經濟實力雄厚的假象,以騙取更多的社會資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為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支付高額中間費用,向林某、楊某等11人非法集資77339.5萬元。至案發,尚有37339.5萬元用於償還集資款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汽車及揮霍。
此外,吳英還利用集資詐騙所得資金購買房產。2006年6月11至2007年6月1,抵押王、宋等人661.9萬元。案發前只還了654.38+0.00萬元,還欠了561.09萬元。因公司裝修、購買、出售洗衣卡、洗車卡,相關單位和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索賠共計2034萬余元。2006年6月5438+10月,吳英以做珠寶生意的名義從某地購買了價值12037萬元的珠寶,僅支付了23810000元,大部分被吳英直接送人或抵押。
10年6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
二審詳情
吳英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為,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債務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的真相,且多數公司成立後並未實際經營,編造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7.7億余元,實際詐騙3.8億余元,雖然集資的直接對象僅為10人。但下線人員數量多,涉及面廣,不僅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財產利益,也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款項任意處置、揮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詐騙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2012 10 18,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壹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復核與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壹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吳英可以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2,21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交代其賄賂多名公職人員的事實,其中3人經查證屬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吳英判處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案件復核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減刑為無期徒刑
2065438+200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吳英減刑壹案,並當庭作出裁定: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65438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限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吳英死緩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65438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開庭審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吳英的部分親屬列席旁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履行職責,浙江省監獄管理局、浙江省女子監獄分別指派幹警出庭履行職責,吳英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合議庭組織了各方依法舉證、質證,聽取了各方意見。經查明,吳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經教育能夠認罪悔罪,遵守紀律,沒有違規扣分行為;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能學習,自覺參加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吳英沒有故意犯罪,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確有悔改表現,應當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父親失去聯系特工被指控
2014年7月29日晚,吳英的父親吳永正手機關機,與家人失去聯系。吳英案代理人林原計劃29日下午4時從太原飛往哈爾濱,但未登機,手機關機,目前已被東陽警方控制。
經浙江省東陽市公安局偵查,吳英的代理人林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於2014年7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因涉嫌誣告陷害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65438+2004年7月3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65438年8月14日,吳英的另壹份《回避申請書》被代理律師朱建偉帶出看守所,提交東陽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要求東陽市公安局撤銷吳永正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東陽市副市長陳軍”壹案。
8月14日晚,吳英的父親被移送至金華市看守所,但吳案的委托代理人林壹直沒有新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