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時發手機電量截圖,侵犯了員工的人格權,也就是隱私權,關於人格權的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既每個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通過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如果在征求了權利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則不屬於侵犯隱私權。
關於隱私權雖然民法典有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組織以及個人不得通過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去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但是在民法典第1033條有這樣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的除外,那麽這壹段話是啥子意思呢,舉個例子,我不經過妳的同意查看妳的手機是侵犯妳的隱私權,而我在征求了妳的同意之後,查看妳的手機,我就不屬於侵犯妳的隱私權。
道理很簡單,就拿以前我在通訊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要對每個員工的手機進行定位追蹤,這肯定是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行為,但是公司會事先和妳簽訂壹個協議,也就是說妳自願同意公司對妳的手機實行實時定位。那麽在簽訂了這個協議之後,公司定位我手機行蹤的行為就不屬於侵犯隱私權了。
那時候我們在通訊公司上班,因為要在外面去做線路維護,滿到處跑,公司怕我們偷懶,所以每個入職的員工都必須簽訂這麽個協議,如果妳不簽訂這個協議,那妳就會被公司開除,沒得商量的余地,簽訂了協議之後,妳每天都在哪裏去了的,每天幹了些啥,將毫無隱私可言,就是妳去了幾趟公***廁所公司都能通過定位軟件知道得壹清二楚。
就拿武漢這家公司的情況來說,他要求員工發手機電量截圖,肯定事先會開個小會啥的,要求員工自己同意,如果妳不同意,要麽就是被開除,要麽就是遭到公司領導給穿小鞋,故意刁難。如此壹來,在隱私和工作之間,員工只能放棄隱私,選擇工作。
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征得了員工的同意的,所以公司就不違法,也就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問題分析
壹、涉及了哪些相關法律
關於武漢這家公司的情況,主要涉及到了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權的規定,而在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如果這家公司是在取得了員工的同意之後要求發手機截圖,那麽這個事情就不違法。
二、隱私權
1、對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權利,但是不包括違法行為,前提是必須合理合法的事情。
2、對自己的隱私享有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的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但是不能建立在傷害他人利益的基礎之上,比如前些時候有個男的去偷女生內衣,然後回家進行那種,這種行為就不屬於該條款範圍之內。
3、對自己的隱私享有支配權,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也就是說,雖然妳有自己的隱私權,但是不能去幹壞事。
三、合法的操作
很多公司在涉及到侵犯員工個人隱私權的時候,會提前和員工簽到相關協議,讓員工自己放棄隱私權,說個真實的事情,我以前在通訊公司上班,公司需要對我的手機進行追蹤定位,在入職的時候,就和我簽訂了壹個協議,協議中,我自願同意被公司定位手機位置。如此壹來,公司就不存在侵犯我的隱私權了。之所以公司這麽做,就是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之規定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除外。
武漢這家公司要求員工下班發手機電量截圖,如果沒有征得員工同意則違反民法典第1032條關於自然人隱私權之規定。如果武漢這家公司,事先征得了員工同意,員工自願發手機電量截圖,則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之規定,在征得了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屬於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