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從上可知,您的朋友不認罪,因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違法;
再者,根據《刑事訴訟法》210條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
我問您,您看見檢察官了嗎?
您的朋友被判了12年,屬於超過3年的範圍,法院應當成立合議庭,3年以下的可以由壹個法官單獨宣判,超過3年的就不可以,必須是3個法官!
至於那個人所謂的“所有辯護詞全都無效”的說法是荒謬的,只存在“采納不采納”的情況,不存在“有效還是無效”的說法;
判決從犯12年徒刑,而且跟累犯年期壹樣,這更不合法,依據《刑法》第27條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院這壹判決荒謬。
但是 整場不讓律師說話,就不壹定違反《刑事訴訟法》了,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註意到“經審判人員許可”了嗎,所以那個家夥不讓律師說話有法律依據。
15日內可以上訴,過年假日也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