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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延高鐵銅川新區拆遷範圍

日前,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於印發新建Xi至延安鐵路(印臺段)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公布了新建Xi至延安鐵路(印臺段)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詳情如下:

新建Xi至延安鐵路(銀泰段)

項目建設中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新建Xi至延安鐵路項目是國家高鐵走廊和我省“米”級高鐵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振興銅川、延安革命老區,促進紅色旅遊發展的重要交通基礎設施。為節約集約用地,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新建xi至延安鐵路項目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西延高鐵銅川段征地拆遷及環境保護實施方案》 以及《印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川市印臺區西延高鐵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征收範圍:紅線正式用地範圍內的地上、地下建(構)築物(含設計變更),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鐵路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和鐵路綜合開發要求(另列),納入拆遷安置範圍。

第二條征收補償方式:本次征收範圍內的建築物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第三條征收面積:以實測承包面積為準。

第四條簽訂期限: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50日內,被征收人應當簽訂房屋及地上建築物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五條產權認定:被征收房屋原則上以產權登記證(房屋產權證)為準。如法律文件丟失,村鎮統壹規劃建房,但未辦理建房手續,實行建房審批制度前建成使用的房屋等。,住建局會同自然資源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建設單位* * *壹起鑒定。

第六條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雙方自行終止租賃關系;有抵押的,產權人自行註銷抵押;產權糾紛應當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征收部門不承擔任何因房屋租賃、抵押、產權糾紛而產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七條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公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的遷入和分戶手續;自然資源部門停止辦理用地審批和房地產登記手續;征收範圍內的商業網點壹律停止營業。

第八條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壹)違法、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

(二)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和搶建的建(構)築物;擅自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第二章房屋征收的實施步驟

第九條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配合房屋征收人員對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和評估。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查勘鑒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地產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信息或者組織評估機構、公證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查勘、登記、公證後,確定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築面積。

第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將被征收人名單在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後依法公布。評選失敗的,通過投票、抽簽或搖號方式確定。

第十壹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評估。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或者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復核評估或者答疑解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報告。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根據房屋評估報告和征收公告規定的簽訂期限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騰空房屋。同時將房產等手續報房屋征收部門備案,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補償協議向被征收人支付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征收人拒不領取補償費且拒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將補償費提存公證,責令限期遷出,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訂期限內拒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且拒絕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就被征收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五條西延高鐵(銀泰段)項目建設征收房屋,是因村民小組未調整土地用於重劃宅基地,全部采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壹)貨幣安置補償

1.根據《陜西省建設項目統壹征用土地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第十壹條規定,被征用建設用地上的建(構)築物按照用途、結構、使用年限等因素劃分類別和等級,確定補償單價。貨幣安置補償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給予。

2.室內裝修、其他臨時建築、畜棚、溫室及附屬設施,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3.對從事生產經營的非商品房,公告征收前實際經營1年以上的,按照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等附屬設施)35元/月*平方米,壹次性補償6個月作為停產停業損失。

(二)補貼標準

搬遷補助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為每戶5000元,壹次性補償。

被征收人超過規定搬遷期限,或者被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予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章獎勵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在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後15日內簽訂征收協議並在約定時間內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任何獎勵。

(壹)被征收人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者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未按期騰退房屋的。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涉及的集體和個人必須自覺遵守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征收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被征收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局印臺分局負責解釋,並由金鎖陣人民政府和印臺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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