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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彤,鹹陽市刑事律師

杭州母女“中毒”案

2022年4月5日淩晨,寧某某、黨某某在上海南站人工窗口購買K1805次列車2號車廂無座票前往杭州。在上海被防疫人員檢查的時候,我故意把手機藏起來,隱藏自己的行程。淩晨出發後沒找酒店,晚上9點多到達目的地。我壹直在杭州擁擠的地鐵和商場轉悠,通過監控很清楚,那對母女不僅多次將口鼻暴露在空氣中,還多次故意摘下口罩。2022年4月5日17時,被上海警方通報。寧某某被診斷為新冠肺炎陽性,經杭州警方調查後,最終在杭州來福士中心被抓獲。次日上午,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調查。針對這壹事件,網上出現了很多討論,既有對雙方道德方面的譴責,也有對這壹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意見: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系列問答(2022年版)》,已確診的新冠肺炎患者和無癥狀感染者,明知自己已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在隔離期滿前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

徐彤律師的評論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保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危險必須是具體的、現實的和緊迫的。具體危險需要達到危及大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對象的生命健康的可能性,即以相當於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擊水等危險方法危害公眾。

關於本案,通過對現有線索的分析,這對母女在淩晨出發去杭後的所有行為都是異常的,完全不符合正常遊客的軌跡,而新冠肺炎是突發傳染病,傳染性很強。如果確認母女二人事先被告知診斷為陽性的事實,則可以推斷其主觀上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故意,足以危害杭州市的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退壹步說,盡管這對母女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被診斷為新冠肺炎陽性,但她們客觀上隱瞞了自己的居住史或來自疫情高發地區(上海)的行蹤。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仍然屬於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此外,基於本案已被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立案的事實,相關被害人因被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權利或者破壞財產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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