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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訪問的原則

偵查分類:刑事訴訟

現場訪問是只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的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人,深入到現場周圍,依法對有關人員所進行的現場調查訪問工作。

現場訪問是現場勘查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現場勘驗檢查同時進行。

現場訪問的對象包括被害人和目擊證人。

壹、尋找目擊證人的方法主要有:

1、從現場圍觀的人中尋找;

2、從在現場附近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尋找;

3、從途徑現場的來往人員中尋找;

4、從嫌疑人來去現場路線上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尋找。

二、現場訪問的內容:

(壹)、關於案件發生情況,現場訪問的內容包括:

1、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如性別、年齡、身高、體態、相貌、衣著、口音、動作宣告。

2、第壹個發現案件的人,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的原始狀態和變動情況。

3、犯罪分子的人數和作案經過。

4、犯罪分子怎麽進入現場,去過現場哪些地方,對現場是否熟悉。

5、犯罪分子逃離現場的時間、方向、路線及所用交通工具。

6、發案前後有哪些可疑人,可以物,可以事?哪些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7、群眾對發生案件的議論。

(二)、關於被搶被盜被毀財物的情況,現場訪問內容包括:

1、財物的種類、名稱、牌號、數量、重量、體積、價值,以及生產、使用、修理過程中形成的特征。

2、財物的來源、存放情況和知情範圍。

3、犯罪人對財物存放情況是否熟悉,是指名索物還是見什麽要什麽,是直奔作案目標還是亂翻亂找。

4、單位內部失竊,要問明財物保管、值班警衛情況,有無監控錄像和報警設施。以及案發前後有關人員的表現。

(三)、關於現場遺留物的情況,訪問內容包括:

1,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如螺絲刀、煙頭、打火機、車胎印痕、足跡、血跡),要問明哪些是原有的,哪些是案發後新出現的,哪些的被害人和無關群眾遺留的。

2,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要問明存在的時間、場所、狀態、附著物質,以及與案件和犯罪活動的關系。

3,對現場發現的可疑物,要及時走訪專業人員和有經驗的群眾,確定其種類、名稱、用途、生產年代、廠家、銷售範圍、特征等。

如從現場遺留的煙頭查明這個品牌的煙產自安徽只在安徽銷售,很快鎖定犯罪嫌疑人來自安徽。從現場遺留的足跡上發現有豬糞,很快鎖定嫌疑人來自養豬場。

(四)、關於被害人的情況,應當訊問的內容包括:

1、自然情況: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2、經歷:品德、作風,有無不良嗜好,有無違法犯罪活動。

3、財產情況:經濟收入,有無貴重物品,有無繼續,有無債務。

4、身體情況:有無嚴重傷殘、疾病,有無生理缺陷、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呆傻。

5、環境情況;與什麽人有利害沖突,發生矛盾沖突的時間、原因和經過。被害前的行蹤、表現,有無厭世、自殺等因素。

(五)、現場訪問的原則:

1、保證壹起與案件有關和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有客觀的充分的提供證據的條件。

2、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有意做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3、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4、尊重被詢問人人格尊嚴和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三、詢問筆錄:

(壹)、通常分為三個部分。

1、開始部分

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詢問人的姓名、被詢問人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務、住址。

2、陳述事實部分

記載被害人、證人陳述事實的詳細情況,以及某些說明,如材料來源、還有誰在此或者知道,以及被詢問人的見解。

3、結尾部分

被詢問人核對筆錄的情況;

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現場訪問不是律師的業務範圍,也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範圍,它屬於《刑事偵查學》的範圍,與刑事訴訟有密切關系。

律師了解現場訪問的規定,為的是為被告人更好的進行辯護。

(二)、律師閱讀訊問筆錄的任務是:

1、從被害人、見證人的陳述內容中找出相互矛盾之處,戳穿其中的謊言。

2、了解有沒有遺漏對被告人有利的重要情節。

3、了解被害人、證人的陳述是否在威脅、欺騙、引誘下做出,是否屬於非法證據。

4、查看訊問的時間、地點是否合法,是否有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是否有偽造。

律師經常遇到幾份訊問筆錄詢問人相同,時間相同,被詢問人不同,訊問地點不同的情況,這種證據顯然是偽造的,低劣的偽造。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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