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區政府承擔對刑事犯罪的追訴職能,隸屬於政府序列,完全獨立於司法審判組織體系之外。
律政司是壹個職能復雜多樣的特殊機構,涉及到刑事檢控、司法行政、立法、民事代理以及法律咨詢服務的多項職能,其中,前兩項職能是其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職能。律政司下設五個科和壹個專責事務小組,這五個科分別是:法律草擬科、刑事檢控科、民事檢控科、政策及行政科、國際法律科。刑事檢控科是最大的業務科,承擔著香港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起訴工作,也是香港最主要的公訴部門。
關於香港律政司的特定性質,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幹涉。” 從基本法對香港律政司的性質定位可以看出,香港律政司歸類於行政機關序列,是香港行政權的組成部分。這壹點在《基本法》第60條第2款中作了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2、香港特區檢察機關所行使的權力與內地檢察機關相比較要小得多。
首先,香港檢察機關———律政司,不具有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實質性權力。在香港,職務犯罪類案件統壹由香港廉政公署受理管轄。香港廉政公署對貪汙賄賂等腐敗行為,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均有權查處;對涉嫌犯罪的可以偵查終結後直接交律政司起訴。
其次,香港特區檢察機關不像內地檢察機關那樣具有對刑事公訴的壟斷權。香港檢察制度受英國檢察制度的影響,檢察機關———律政司是壹個典型的行政機關,行使的職能主要是提起公訴和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政府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香港對刑事犯罪提起公訴的權力分別由檢察官和警察行使。但受英國刑事起訴權分散模式的影響,警察至今實際上仍然握有對部分輕微刑事案件的起訴權。香港警察在將案件偵查終結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名義上還是以律政司提起訴訟。由警察直接起訴的案件主要是壹些簡單的、罪行較輕的刑事犯罪案件,重要的、復雜的案件應當移交律政司審查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