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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2020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指導、規範本市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及其他相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標準。第二條 本指導標準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外地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

本市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外地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作為福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的團體會員適用本指導標準。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服務報酬的行為。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第五條 本協會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社會承受能力、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律師服務平均成本及法定稅金等因素,制定本指導標準,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指導標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方式和數額。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預計耗費的工作時間;

2.受托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以及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需的技能;

3.辦理受托法律事務所需律師及輔助人員人數;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

5.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的資歷、經驗、社會信譽和業務能力等;

7.受托法律事務所涉及的標的額;

8.委托人要求或者委托事項本身所限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時限;

9.與委托人之間已有的合作關系;

10.接受委托使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喪失其他業務機會的可能性;

11.其他影響律師服務收費的因素。第二章 收費方式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單獨或綜合采取計時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者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的收費方式,應在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法律顧問合同等文件中明確約定。第八條 計時收費是指按照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計時收費標準),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實際耗費的工作時間(計費工作時間),計算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可適用於各類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承辦律師的經驗、資歷、聲望、能力和工作年限等確定不同的計時收費標準。第九條 計件收費是指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件數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第十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根據法律事務涉及的標的額,按約定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第十壹條 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承辦效果以及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條件、時間、比例等事項先行約定,並在達到約定條件時依約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適用於除國家規定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情形之外的其他各類法律事務。第三章 收費標準第壹節 訴訟法律事務收費範圍與指導標準第十二條 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采用計件收費方式或者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的,按訴訟程序分階段收費。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第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如下:

1.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者涉及財產關系但爭議財產標的額不超過20萬元的:6000元~50000元/件;

2.爭議財產標的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律師服務費。分段計算的律師服務費與前項規定的律師服務費累加為收費金額。

爭議財產標的額計費比率:

20萬-100萬元(不含100萬元)部分 6%~8%

100萬-500萬元(不含500萬元)部分 4%~6%

500萬-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部分 2%~4%

1000萬-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部分 1%~3%

5000萬元-1億元部分(不含1億元) 0.5%~1.5%

1億元以上部分 0.25%~1%

3.壹方當事人提出反訴的,反訴按另壹案件處理,可以按上述收費標準另行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但減收比例不宜超過30%。

4.代理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按上述收費標準收費。

(二)代理行政復議案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或者代理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第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可以按照前述本條第(壹)款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代理刑事案件第壹審程序的收費標準如下: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

偵查階段:每件收費6000-100000元;

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6000-120000元;

審判階段:每件收費6000-200000元。

2.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 每件收費6000-200000元;

3.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另行收費。

(四)代理上述(壹)、(二)、(三)類案件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的收費標準如下:

1.第壹審程序已代理,第二審程序繼續代理的,可以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減收比例不宜超過50%,且減收後的金額不低於6000元)。第壹審程序未代理,直接代理第二審程序的,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

2.代理發回重審的案件(第壹審程序),之前第二審程序已代理的,可以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減收比例不宜超過30%,且減收後的金額不低於6000元)。之前未代理的,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

3.代理再審,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減收比例不宜超過30%,且不低於6000元)。直接代理再審程序的,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

4.代理執行,如之前程序已代理,可以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減收比例不宜超過30%,且減收後的金額不低於6000元)。直接代理執行程序的,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

僅代理執行異議的,可以按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也可以酌情減收(減收比例不宜超過50%,且減收後的金額不低於6000元)。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可以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第壹審程序收費標準收費。

(六)對於本條(壹)至(五)款未提及的訴訟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可參照前述本條最相類似法律事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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