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醉駕引發火災的刑事責任是拘役,並處罰金。此外,過失引發的火災涉嫌構成失火罪。《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火災犯罪的立案標準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重傷10人或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合計50萬元以上;
5.火燒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面積10公頃以上的;
6.人員傷亡、被燒住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低於規定數額,但嚴重到對生產、教學、生活造成重大損害。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輕微”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燒毀15戶以上和直接財產損失共計25萬元以上;
4.燒毀森林面積超過2公頃。
酒駕引發的火災很可能是車輛自燃引起的。如果司機也因車輛自燃死亡,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自動轉移給其他近親屬。如果不是自燃,而是交通事故引起的火災,具體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沒有案例,無法給出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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