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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訴訟申訴流程是怎樣的?

1.提起刑事申訴提起刑事申訴是指司法機關受理申訴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登記,認真審查。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應當立案。”這說明,在申訴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屬於本院管轄的文書形式立案。至於提出申訴的條件,應該不會太苛刻。只要初步確認投訴人具有投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應當提出壹定的理由。主管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立案審查。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壹)案件事實。查明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復查時,應當調取原審案卷進行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和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中認定的事實進行對比,以確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就要搞清楚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依據。(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投訴法律方面的壹個重要部分。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當以判刑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壹般舊案不能按新法翻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的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復查和再審的依據。3.復核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復核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使其送達判決、申訴;堅持無理投訴者,可書面通知拒絕。並告訴申訴人他不能再次上訴。經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重審後的案件。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善後工作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執行;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善後處理是黨和國家取信於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重要工作,必須做好。可見,申訴和抗議的區別在於主體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就意味著刑事法院以前的判決完全錯誤。抗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檢察院的壹項權利,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對刑事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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