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嘉宜公司原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欽嶽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對原汙染環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654.38+0.55萬元(人民幣,下同)。倪家巷集團因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被判處罰金2000萬元,集團原、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天嘉宜公司原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分別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六年,並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分別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和六年。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硝化廢物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者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前罪的緩刑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天嘉宜公司安全部門原負責人蔣麗華及5名安全員分別因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處五年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嚴重失實罪,分別被判處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實驗室副主任楊等22名責任人分別被判處4年至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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