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當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筆錄應當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地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原告資格證明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核實副本與原件內容無誤的,應當收繳副本,將原件返還檢察官。
(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向法院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和年檢證明或者證明該組織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經法院核實副本與原件內容無誤的,應當收繳副本,將原件返還檢察官。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職務證明。
清算組(人)、信托監察人、遺產管理人、執行人、失蹤人財產托管人代表權利主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確認他人婚姻關系無效的,應當提交與婚姻當事人是近親屬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時,除提交原告身份證明材料的全部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被選為原告訴訟代理人的其他證明材料。
3.原告應當就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4.起訴人在立案時,應當提交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副本。
(1)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為管轄連接點的,應當提供物業管理公司、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有關居住地和居住生活起點的證據材料,並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推翻暫住證的情況下,可以將暫住證上記載的地址確定為該公民的經常居住地。
(2)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業主的經常居住地,並據此確定案件的管轄。
(3)被告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當事人向該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供當地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僅以該外國人、無國籍人的用人單位住所地的證據確定案件管轄。
5、委托他人起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
(1)代理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2)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公安機關證明、居(村)民委員會證明、生效裁判文書、人事檔案等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據。
(三)代理人為當事人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供載明該工作人員職務和工作年限的書面證明或者勞動合同;
(4)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當提供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出具的介紹信等書面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收養子女並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親屬。
“當事人所在地的社區”是指當事人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
“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並經行政部門登記的合法組織。它只能為與其職責或業務相關的案件推薦代理人。
“雙方員工”是指與雙方存在真實、持續勞動關系的員工。
二、壹審刑事自訴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訴或告知筆錄(壹式兩份,根據被告人數提供壹份);
2.自訴人的身份證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附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以及被害人不能當面告訴的原因;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有明確授權的委托書、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受托人的證明和函件;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拒絕偵查的案件附有公安機關不立案通知書或者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的;
6、具有身份、地址、明確的出庭作證證人名單和計劃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
7.用於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和物質損失證明;
三、申請執行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執行書原件1份(應說明申請執行人所知的依據、理由、事項、執行對象及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有效法律文書復印件;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附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書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他組織申請的,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4、繼承人或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提交繼承或權利的證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委托書應當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
(1)代理人是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
(2)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當提交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收養證、公安機關證明、居(村)民委員會證明、生效裁判文書、人事檔案等證明雙方親屬關系的證據。
(三)代理人為當事人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供載明該工作人員職務和工作年限的書面證明或者勞動合同;
(4)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當提供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出具的介紹信等書面證明材料;
6.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材料。
四、執行案件重新立案時要提交的材料。
1.執行程序因申請人撤銷申請而終止的,當事人重新申請執行時應提交的材料:
(1),裁定終止本次執行程序;
(二)再次申請執行;
(三)被執行財產線索;
(四)申請執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2.因和解協議分階段終結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執行和解協議;
(2)、申請恢復執行;
(3)、已履行部分的證明;
(四)申請執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刑事上訴案件應提交的材料
1,投訴壹正壹副;
2.申訴人的身份證明(包括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身份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有明確授權的委托書、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受托人的證明和函件;
4.原壹審、二審裁判文書;
5.已由基層法院復核或再審的,需附基層法院駁回通知書或再審裁判文書;
6.以有新的理由或者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申訴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證人名單、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
7.申請法庭調查取證應當附證據線索。
六、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審申請書原件及復印件與原審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壹致;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審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基本信息。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列明單位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
(二)壹審法院名稱、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號和生效日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律理由、具體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應當寫明再審理由,所列再審理由應當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向法院提交的日期。
2.申請再審人的身份證明;
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委托他人提出再審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原審作出生效判決的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主體資格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在申請再審時,應當提供其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相關證明材料。
3.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生效判決為二審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的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
4.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5.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
(1)申請再審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主要證據是虛假、偽造、變造的證據材料。
(2)再審申請人以原生效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為由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申請再審人以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為由提出再審申請的,應當提供下列情形的證據:在達成調解協議過程中有欺詐、脅迫等違反自願原則的行為;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七、訴前保全需要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記載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申請的具體內容、範圍和理由、保全對象、保全對象或者相關線索的所在地,證據保全的證明對象還應當在訴前證據保全申請書中載明;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手續;
(三)申請人提交的擔保材料。
(四)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應提交上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證明上訴法院是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仲裁案件需要提交的財產保全材料。
1,申請人的保全申請;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仲裁機關的委托書;
5.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材料。
能幫忙的請收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