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火災事故犯罪案件

火災事故犯罪案件

火災事故罪案例分析

犯罪情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檢察院,原公訴機關。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於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南康看守所。公訴機關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南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犯失火罪壹案。2008年3月26日作出刑事判決([2008]康興第31號),原審被告人劉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和詢問上訴人,查明:2008年3月1日下午0時左右,被告人劉在南坑子坑底其子劉奎清的果園基地撿雞蛋時,將未點燃的煙頭遺落在草叢中,煙頭引燃雜草,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林地面積1.42畝,蓄積林木62立方米,燒毀幼樹1.8460株。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3866元。庭審中,等22名村民對被告人劉表示諒解,同時請求法院對劉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劉煥素、、劉煥通、劉、劉煥恒的證言、被告人劉的供述、現場勘查筆錄、犯罪照片、森林火災鑒定結論、書證:天氣情況、被告人歸案說明、物證——打火機、等村民的諒解書。法院對原審認定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二審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認為上訴人構成失火罪。2008年7月2日,終審判決,判決生效。

判斷

壹審:被告人劉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二審:原審判決果斷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9(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維持了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第3655號判決。2.撤銷南康市人民法院(2008)康興第31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劉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1年3個月;3.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1日減為監禁1日。即從2008年3月1至10月30日)

從法律上講,走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導致火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兩種情況: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因為火的燃燒必須依附於財產,沒有財產的燃燒,火很難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所以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很少見。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以引起火災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壹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比如抽煙睡覺,不小心用火取暖做飯。做飯不看管火,違反防火規定安裝爐竈、煙囪,在森林中亂燒,或者用柴火做飯取暖不註意防火,導致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的;或者在生產中申請違章作業或者強令他人違章作業引發火災,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行為人的用火行為引起,而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則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只有火,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但屬於壹般火災行為,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不納入刑法調整範圍。最後,上述嚴重後果必須是用火行為造成的,即與用火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這壹特征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壹定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的,不構成失火罪。

4.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從現象上看,都有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發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不服從管理、違章指揮、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而發生重大事故;走火罪壹般是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因此,過失引發火災的,應當綜合分析犯罪構成要件的各方面特征,依據相應的刑法規定對行為人定罪量刑。雙方對本案失火罪均無異議,但上訴人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要求二審從輕處罰,判處三個月拘役或者緩刑。我國刑法中失火罪的量刑標準是①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緩刑到底能不能適用?

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中止執行刑法沒有再次危害社會的,規定壹定的試用期,中止刑罰的執行;在審判期間,如果遵守某些條件,將不執行原判刑罰。判處壹定刑罰,但暫不執行,但保留壹定期限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罰。在判斷是否執行刑罰的意義上,緩刑是壹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壹種刑罰執行制度。緩刑的對象和條件:(1)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罪犯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拘留也不會危害社會。以上兩項缺壹不可。(3)刑法規定,對於累犯,無論刑期長短,都不能適用緩刑。同時要有壹個試用期來適應試用期。《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實這個案子也是可以暫緩的。壹位老農,在二審庭審中,等22名村民對被告人劉表示原諒,同時請求法院對劉從輕處罰。從被告人積極救火的行為來看,很明顯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對社會沒有危害性,因為他自己沒有犯罪的故意,只能說是習慣惡劣,有過失。短暫的監獄生活,較長的審判期,可能會讓被告反思更多,讓他活在恐懼中。然而二審沒有適用緩刑,引人深思。

  • 上一篇:武純仁主要經歷
  • 下一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