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辯護律師在銷售假藥罪中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酌定不起訴主要依據生產、銷售假藥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情節是否輕微,是否有認罪悔罪表現,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屬於共犯的刑事責任,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酌定不起訴是公訴機關在決定是否起訴時可以酌情考慮的因素,但不是必須。包括:1。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數量少,沒有對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大的危害。比如假藥本身雖然不足以治病,但對人體的傷害不是很大,或者假藥還沒賣出去就已經被查封了,還沒有進入社會。這種情況可以認為危害不大或者情節明顯輕微,酌情免予起訴。2.行為人投案自首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情節,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訴。3.行為人有認罪悔罪表現,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自行銷售假藥罪,被害人予以諒解並出具諒解書的,可以酌情免予起訴。4.行為人因智力或者精神狀態殘疾,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雖然不是不能承擔刑事責任,但鑒於其特殊情況,其犯罪行為危害後果不大的,也可以酌情免予起訴。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酌情免予起訴。5.肇事者是75歲以上的老人。雖然他還是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但是鑒於他年事已高,不會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對社會危害不大。也可以從人道主義角度酌情免予起訴。二、銷售假藥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麽?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及為實施本法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規。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的內容,如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管等。《刑法》第141條第二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藥品和非藥品。”孕產期用藥行為是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藥的壹切活動,銷售假藥行為是指有償提供假藥的壹切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綜上所述,在中國銷售假藥是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院起訴。作為被告,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辯護。刑事辯護律師應從被告人銷售假藥的數額、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認罪表現、是否有立功表現等方面進行辯護,爭取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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