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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制藥酒有什麽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被告人風華(化名)用中藥材、藥酒、白酒釀造壯陽酒,每兩個月在自己店裏以15元的價格銷售。2065438+2008年8月,青島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對現場進行了調查,查獲其銷售的壯陽酒5升。經鑒定,在查獲的壯陽酒中檢出西地那非。

裁判結果

南方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豐華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的自制藥酒,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在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市南法院判決,風華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豐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的陳述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西地那非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屬於違法行為。本案中,被告豐華明知含有西地那非的藥酒仍用於銷售,其行為依法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應予懲處。

案號:(2020)魯0202刑初字第40號。

相關法律規定

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物,但可以添加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壹)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或者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錄》中的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

作者/來源:蚌埠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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