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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撞後拋屍,肇事者自己也承認了。為什麽不能給他定罪?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辦案必須重視證據。在沒有實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行為人單方面的供述就認定其有罪。這個案子和張玉環的案子差不多,證據不足,不容置疑,冤假錯案。

1.孩子的屍體沒有找到,沒有辦法形成證據鏈。這個案子發生在1999,山東濰坊寒亭區。陳秀英正在家裏做午飯,她突然被告知她的兒子被車撞了。

陳秀英急忙趕到事發現場,只找到了他兒子的鞋子,但沒有找到肇事者和兒子。案發三天後,辦案人員查明,肇事者為張某,畏罪潛逃;時隔兩年,辦案人員在黑龍江將其抓獲。

被抓後,張承認打了孩子。他說他想帶孩子去醫院急救,但是在路上發現孩子已經死了,就把他扔到了高密市某村的涵洞裏。然後他不敢承認自己的責任,悄悄地跑了。

但根據他的描述,辦案人員並沒有找到孩子的屍體。法院也認為該案缺乏關鍵證據,必須發回重審,補充偵查。

二、肇事者家屬願意賠償110000元,希望得到諒解。因為找不到孩子的屍體,即使張某承認自己打了孩子,也沒有辦法給他定罪。陳秀英最多只能要求民事賠償。

2019春節,肇事者張某的侄子找到,希望她能原諒張某,並出具諒解書。2020年3月,肇事者又聲稱無法償還,只能賠償1,654,38+0,000元。

另壹方面,陳秀英說,只要孩子沒有找到,她就永遠不會原諒對方。即使過了20多年,她還是放不下,原諒不了自己。

但現實情況是,案件的定罪必須建立在充分的證據基礎上,這種孤立的證據並不能僅憑行為人的親口承認就確定他的罪行。

最後,希望孩子的屍體能盡快找到,不管是死是活,都能給媽媽壹個安慰。當然,如果孩子被意外救出並且仍然存在,對陳秀英來說可能是壹個奇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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