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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質疑公司微信群工資績效被終止。公司:言論過激,嚴重幹擾工作秩序。

唐某某至今憤憤不平。他在公司群裏問“他什麽時候發工資”,質疑他的績效考核結果。壹小時後,他被移出公司群。當晚,公司發布公告稱,唐某言語過激,“嚴重幹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唐某某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應當賠償。但在多次溝通中,該公司並未提及賠償。但涉事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員工言論過激,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賠償問題,“他可以按照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當時應該有的全部賠償。”▲勞動合同解除函

在公司總組詢問薪資,質疑績效考核

該男子解除了勞動合同。

唐某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於今年2月正式加入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超宇宙事業部。勞動合同上明確寫著6月10發工資,但本應在6月10發的6月110工資,到6月116還沒收到。

165438+10月16日下午,唐在公司普通群裏發消息問“工資什麽時候發”,抱怨“每個月15以後發工資。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合同是10簽的吧?妳的信用卡過期了。”

唐某某說,除了後期工資,因為之前在做壹個項目,他的直屬領導告訴他,如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就給他漲工資。然而,項目已經按時完成,唐發現不僅沒有漲工資,績效考核還被打上了“C”,“扣了600元”。不滿的唐某某在群聊中抱怨“10的成績居然得了C,是什麽打破了每個部門都必須有C的規定?”

男性會向公司咨詢薪資和績效。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群聊中的聊天記錄看到,唐的言論發出後,壹位管理團隊負責人回應:“工資發放問題主要是人力資源問題。我向妳和其他同事道歉,並將嚴肅處理。如果對自己的績效水平有疑問,可以和上級溝通,隨時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交涉。”後來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也在群裏說:“如果妳對績效有什麽疑問,隨時打電話給我。”

後來,在小組裏,唐要求他們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完成工作。為什麽三個人中有兩個得了“C”等等?群裏沒有回復,很多同事發的消息都顯示撤回。壹個多小時後,被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李從群聊中移除。當晚10時,有同事告訴唐某某,群裏發了通知,說公司與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通知唐,他被辭退了。

唐某某稱,公司在下發這份通知前,並未與他進行過溝通。

紅星新聞記者在通報中看到,“唐某某因績效水平、薪酬問題,在公司全體員工微信群裏發表過激言論,嚴重幹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根據《員工手冊》相關獎懲條款,給予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通報稱,該公司兩名管理人員因“在此次事件中團隊管理失職、溝通不暢”受到通報批評處分。

公司回應:言論過激,違反公司規定。

"他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通報中提到的內容,唐表示,他不想在群裏這樣講,“但是沒有辦法。”因為漲工資的事,他曾多次問直接領導,領導說“這是公司問題,他不知道。”

對於自己的言論是否過於激進,唐某某表示是正常表達訴求。公司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他要求公司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相關賠償。

唐某某還稱,6月116日晚和6月17日上午,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李找其談辭職壹事。這個過程被唐某某記錄了下來。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錄音了解到,李某在與唐某某溝通時表示,因唐某某違反公司規定,影響較大,公司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唐某某說,他只是在公司群裏正常提出問題,沒有問題。他違反了什麽制度?李說:“妳先違反了員工手冊。”李在錄音中說,他不知道具體違反了哪壹條員工手冊。

18,唐收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解約理由是“違反公司制度”,要求他辦理離職手續,並未提及賠償問題。

10月18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李。對於此事,李表示,唐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表述是不正確的,“原來的工作表現不是很好”,在公司大集團也有過激言論。第二天公司的溝通態度也很差。“不可能在公司鬧事說要開除我。”李評價說,“我覺得這種員工到哪都很煩。”李還講了壹個細節。他們溝通時,唐某某“想錄什麽就錄什麽,根本沒法溝通”。現在他只能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和要求來處理。

對於公司承諾加薪,唐的業績最後被打成了“C”。李說業績不影響加薪,是唐自己誤會了。“只要好好幹,工作業績好,肯定會加薪,領導的承諾也沒問題。”

當記者問李“唐某某違反了公司哪條規定”時,李沒有直接回答,只說“這件事沒什麽好說的”。對於是否會進行賠償,李表示,“他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時候所有的賠償都有了。”

對於唐某某的工作,記者詢問了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同事。同事評價唐工作沒問題,“都完成了本職工作”。但通常在生活中,是“比較激進”的。具體表現是什麽?他說,唐某某目前已經離職,全公司都知道他離職的事,不能說太多。

律師說:

如果辭退是“違反公司規定”,必須明確規定,否則無效。

因為員工在群裏發表過激言論,公司可以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單方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約研究員、泰坤律師創始合夥人朱傑平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合同無效的。

就此事件而言,如果公司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要解除與唐某某的勞動合同,那麽“嚴重違反”必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否則無效。

網絡圖片

公司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沒有義務支付賠償金。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工作壹年向勞動者支付月平均工資的兩倍。

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文峰表示,公司應當按時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事件中,公司在群裏公布了關於解除唐勞動合同的信息,其中含有未經唐確認的文字,甚至以解除其勞動合同作為處罰,涉嫌侵犯唐的名譽權。員工辭職的原因是私人的,公司為了工作溝通和凝聚,只能發布壹個員工辭職的消息。未經許可,不得公布員工辭職原因。

另外,在此次事件中,如果與公司溝通無果,唐某某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參照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權。

律師還建議,向上溝通的渠道很多,建議職場人在遇到矛盾時選擇合適的溝通方式。

紅星新聞記者張玲

編輯余曼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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