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淩和暴力達到壹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是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淩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比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壹定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學生出於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於發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淩、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我們會依法處理,尤其是對於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會堅決依法懲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