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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糾紛殺人後去自首怎麽判刑。當事人成年。 或者殺人後自殺又是怎麽判。

涉嫌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具體量刑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危害後果、犯罪後的表現、是否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因素綜合確定。?

犯罪嫌疑人自殺死亡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案例1:

2013年3月11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程建多次打電話給前女友阿麗要求見面遭到拒絕後,來到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建築公司,找到在此工作的阿麗的弟弟被害人小武。程建撥打阿麗男友高某軍的電話,要求高某軍轉告阿麗給其回電話。

當日淩晨5時30分許,程建見阿麗未回電話,即持隨身攜帶的壹把尖刀捅向小武的頸部、胸部等處數刀,並將小武按倒在地致其當場死亡。

2013年10月31日,中山市中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程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在7月31日對他執行死刑。

案例2:

2011年10月開始,被告人鄧現軍與被害人小翠在中山市西區某燈飾有限公司務工時相識,後確立男女朋友關系。同年12月20日中午12時許,兩人下班後到公司宿舍樓五樓天臺。

小翠提出要鄧現軍為其購買首飾遭到鄧拒絕,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鄧現軍頓生惡念,用左手抓住小翠的腰部,右手抓住小翠的雙腿,將小翠抱起來,伸到圍欄外面,將小翠從五樓天臺扔下墜地致小翠當場死亡。隨後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將鄧現軍抓獲歸案。

2012年11月23日,中山市中級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鄧現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鄧現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並在7月31日對他執行死刑。

西雙版納公安局窗口--刑法

人民網——兩名男子均因感情糾紛殺人 已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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