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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網友問: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如何構成的?

雙鴨山律師解答: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幫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被幫助的人是犯罪的人。被幫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提供幫助的人不應當構成犯罪。協助的行為從屬於犯罪的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的,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罪的* * *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了幫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為行為人成功實施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的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記賬員等。司法實踐中,在將協助組織賣淫罪認定為組織賣淫的共犯時,必須註意與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在同壹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和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次要的,從屬於主犯。但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在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具體參與,但參與程度、在犯罪完成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直接危害比主犯輕的人;在本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幫助犯是不具體參與實施的人。在組織賣淫罪中,實施的構成要件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組織賣淫罪中的幫助者,是指不具體參與上述行為,而只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物質、身體或精神幫助的人,如充當馬前卒、放哨等,是典型的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另壹方面,在組織賣淫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聽從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組織、策劃、指揮,在壹定程度上參與了行為,但危害較輕的,如組織賣淫集團實施“拉皮條”、招妓等,但次數較少、危害較小的,屬於從犯。作為組織賣淫罪的從犯,法律沒有單獨規定為犯罪,應當依照本法總則的規定,以組織賣淫罪定罪處罰,但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每壹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多人。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具有“協助故意”幫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特征。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從事幫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卻為組織他人賣淫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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