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新婚姻法,如何規定婚後財產?

新婚姻法,如何規定婚後財產?

婚姻法2011新婚姻法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適用

這部婚姻法是2011正式頒布的婚姻法全文。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適用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規範。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十壹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被害人提出遺棄家庭成員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第四十五條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由人民法院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批準後生效。

第五十壹條本法自2005年6月5438+0981 1 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中國婚姻法關於離婚判斷標準的規定,在新中國成立前的新人民革命時期的根據地婚姻立法中已有雛形。經過新中國3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豐富、發展和完善,在1980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這個判斷離婚的法律標準基本由兩個方面組成:壹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它們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具有內在的辯證關系。

其中,感情確已破裂這壹事實是實質性原因,是判斷是否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律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序上的原因,是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表現,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對離婚原因起主導和決定作用,而無效調解處於從屬和輔助地位。無論是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關鍵是要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

所以,嚴格意義上,只有“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才應該被定位為判決離婚的法律標準。新婚姻法在抽象層面和程序規則上繼承和保留了80年婚姻法的內容,但明確列舉了離婚判斷標準的具體確定和把握,在法律規範的表述上進行重大創新。作為離婚判斷標準的集中體現,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分為四款。

新婚姻法中離婚子女的贍養費問題

1.子女撫養費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第二,法院根據什麽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壹般根據以下三個標準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1,孩子的實際需求。

2.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如何確定具體的維修量?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可以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第四,撫養費應該怎麽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付清。

2、暫不具備條件的,可按月或定期支付,也可按季度或年收益支付。

新婚姻法中離婚夫妻的債務形式

離婚夫妻* * *背負債務,其表現形式有:

夫妻壹方處理的債務,或者壹方所借但用於家庭開支的債務;

二是個人債務,表現為壹方為個人目的借款,而另壹方不知道,或者雖知道但反對的形式,如借錢給個人送禮或吸毒、賭博、個人奢靡等;

三、個人債務轉化為* * *債務,即壹方婚前所借的房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貸款購房而產生的債務。

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爭議

壹、彩禮的基本概念

目前,彩禮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實踐中,彩禮是指男女戀愛關系基本確定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壹定數額的現金或財物,以示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第二,彩禮和嫁妝的分割和返還

1,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規定》中提出,壹方婚前所借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壹方因購買房產造成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上一篇:◆◆◆庭審程序
  • 下一篇:刑事案件請壹個律師大概需要多少錢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