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與使用,保障新疆律師協會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規定的職責,保證新疆律師協會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新疆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範圍內執業的各律師事務所和各地、州、市律師協會為新疆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新疆律師協會會員向本協會交納會費。
第三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
第四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
(壹)、個人會員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
1、烏魯木齊地區的個人會員(包括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烏魯木齊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1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級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800元;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按地州市所的標準執行,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因屬貧困地區不在此列。
3、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包括在各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縣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兵團律協所屬各墾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年度交納個人會費400元;
4、在被確定為國家級貧困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人數不足三人的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以及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個人會員暫免交納個人會費。
5、主要以本民族語言文字執業的少數民族律師,在年檢註冊當年生育的女律師,以及兼職律師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減半交納個人會費;自2008年起在年檢註冊當年新執業的律師免繳個人會費,在次年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減半交納個人會費,第三年起按其本地區會費收繳標準全額交納個人會費。
(二)、團體會員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
1、烏魯木齊地區的律師事務所(包括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市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烏魯木齊市執業的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其中執業律師十名(含十名)以內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15000元;執業律師十壹名至二十名(含二十名)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0000元;執業律師二十壹名至三十名(含三十名)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5000元;執業律師三十壹名以上的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30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區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級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在上述城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10000元;在奎屯市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標準執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和吐魯番地區以及博爾塔拉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因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所限,按地州市所屬律師事務所的標準減半執行,暫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5000元,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因屬貧困地區不在此列。
3、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包括在各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縣市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兵團律師協會所屬各墾區律師事務所)按年度交納團體會費2500元;
4、在被確定為國家級貧困縣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人數不足三人的各縣所屬律師事務所和在上述各縣執業的兵團律協所屬律師事務所,以及在克孜勒蘇自治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按每名執業律師200元的標準交納團體會費。
(三)、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兵團及各地、州、市律師協會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所屬律師事務所交納會費的適用標準適當上調;對個別律師事務所因特殊原因需對其交納會費的適用標準適當下調的,須報請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四、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兵團及各地、州、市律師協會作為團體會員單位按年度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40-50%。
第五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辦法
(壹)、新疆律師協會所屬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應於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將會費上交新疆律師協會,其中:
1、各律師事務所按照其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人數,在當年的三月壹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其歸屬的兵團或各地、州、市的律師協會交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尚未成立律師協會的各地、州、市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和新疆律師協會直屬律師事務所直接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個人會費和團體會費。
2、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應按照本地區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數,在當年的三月十五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50%。
3、兵團律師協會應按照所屬各律師事務所當年擬申報年檢註冊的律師事務所和執業律師數,在當年三月十五日前,根據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收繳標準向新疆律師協會交納其應收繳會費的40%。
(二)、新疆律師協會對會費交納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對未完成應交納會費數額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新疆律師協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限期交納會費;
2、予以通報;
3、停止享受新疆律師協會舉辦的各項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
5、對拒不交納會費的,建議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暫緩註冊、不予註冊或采取其它相應的措施。
(三)、新疆律師協會根據會費收繳情況,於當年律師年檢註冊前十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律師註冊管理部門提交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年檢註冊建議名單。
第六條 新疆律師協會會費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除保證協會職能運轉所必需的費用外,在執業保險、互助基金、業務培訓和會員福利事業等項支出應公平地用於全體會員,並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1、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費;
2、召開新疆律協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業務研討會等;
3、維護會員合法執業權益、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活動;
4、為會員提供政治、業務學習資料;
5、會員的獎懲工作;
6、國際、國內交流與聯絡活動;
7、開展各專門委員會、業務委員會活動;
8、律師協會機關的日常支出;
9、下撥新疆律師協會聯絡部的工作費用;
10、下撥新疆律協直屬律師事務所工作部的工作費用;
11、撥付新疆律師協會所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律師執業保險費用和互助金;
12、與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交流活動費用;
13、舉辦會員福利事業和會員聯誼活動費用;
14、《新疆律師》辦刊及印刷費用;
15、支援貧困地區會員活動;
16、經常務理事會批準的其他支出。
以上1-15項費用開支不得低於當年收繳會費的70%。
第七條 新疆律師協會建立會費收支帳戶,按照國家的有關財會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會費管理實行公開制度:
1、成立財務委員會,負責會費收支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2、實行會費預算、決算制度。每年的會費收支預算都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年終進行決算,並向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的情況;本屆會費的收支情況由理事會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3、會費收支情況按年度於次年的壹月份委托有資質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常務理事會。
第九條 新疆律師協會上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費,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按所屬律師事務所當年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人數計算,承擔50%;兵團律師協會按所屬律師事務所當年年檢註冊的個人會員人數計算,承擔60%。
執業保險所涉及的費用由各地、州、市律師協會按其留取會費的比例分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壹條 本辦法由新疆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