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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辦理刑事案件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刑事立案條件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各自管轄範圍,對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材料進行審查後,是否具備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條件。因為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立案標準,這裏只討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條件如下:1。有犯罪事實,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這種犯罪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存在的;而且證據已經證明不是空穴來風。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如果他的行為只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3.屬於自己管轄,即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該管轄的必須管,是否屬於失職;不該管的必須不管,管的就是越權。當犯罪嫌疑人家屬發現自己的親屬被公安機關拘留時,越早請律師介入,越有可能幫助親屬。律師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是: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會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於自己的陳述的可能性;並且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可以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

法律客觀性:

(壹)事實條件,即這裏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存在,是指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即存在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水平,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罪犯,更不用說查明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但不應該是調查人員基於估算和推測得出的結論。(二)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目的是為了追究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所以,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會立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和壹個全包條款。(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護無辜的人免受刑事調查。(2)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追訴時效,在立案過程中應當遵守和執行。(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赦免是國家為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刑罰而采取的部分或全部措施。已經赦免的罪行,不應立案偵查。(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依法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不復存在,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沒有意義,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對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只要上述情況屬於其中壹種,就應該決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不應起訴;在審判階段,案件應當終結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另外,對於自訴案件,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1)案件屬於自訴範圍;(二)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三)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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