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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槍支刑事律師排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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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08)安行初字第339號

公訴機關安寧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綽號“大豬頭”,男,漢族,6月7日出生,1 973 1,初中文化,雲南省安寧市人,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如意街26號,身份證號碼5301 973 65438。2006年1 2月1 3被安寧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個月緩刑1年。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安寧看守所。

辯護人龔烈剛,雲南東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於剛,男,漢族,1 971 1 9,小學文化,雲南省安寧市人,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上壹山村70號,身份證號53065438+。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安寧看守所。

被告趙忠忠,男,漢族,1 970 1 2月1 2日出生,小學文化,雲南省安寧市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上西山92號。他的身份證號碼是530123197068。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安寧看守所。

辯護人張聰,雲南東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男,漢族,1 955年5月5日出生,初中生,雲南省安寧市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上魚山村65號,身份證號碼5130 1 23 1 95050465454。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沈曉峰,綽號“小二紅”,男,漢族,1 979 1 1 6,初中文化,雲南省安寧市人,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上壹山村1號,身份證號: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沈曉東,綽號“小大紅”,男,漢族,977年7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雲南省安寧市農民,住安寧市八街鎮上壹山村1號,身份證號碼5301 8+65438。2008年4月4日,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取保候審。

安寧市人民檢察院以(2008)安寧刑初字第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沈曉東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於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冬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及辯護人龔烈剛、張聰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安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2月29日上午8時許,安寧市八街鎮上壹山村大部分村民來到水清礦址,要求礦址經營者李寶生恢復紅坡山植被,賠償采礦造成的環境汙染損失。事後,村民封鎖了水清礦址內的道路,在礦址內稱重房前的道路上橫向挖了兩個寬度。之後村民分班,24小時有專人值班,不允許車輛進出。其間,每戶村民集資5元在路邊建起簡易房,用於堵路時避寒、防雨、防曬。圍堵過程中,1o多根帶防盜鐵絲網的水泥樁被村民推倒,李寶生壹輛奇瑞車被村民扣留至65438+年6月。經與村民反復協商,他們答應給上魚山村村民55萬元賠償,堵住道路的村民全部撤離,並歸還了李寶生扣押的“奇瑞”車。3月1 7日,李寶生從八街鎮農村信用社轉賬55萬元至趙忠忠專門開設的賬戶,並於當晚發放給村民。這次上魚山村村民圍堵水清礦,直接經濟損失73960元。同時也導致魏如華的刷洗廠停工18天。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均參加了攔路搶劫。被告人沈、被告人趙忠忠、沈、提出輪流值班,被告人沈、沈輪流值班。被告人沈每天記錄群眾堵路的情況,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購買搭建簡易房的材料,指導村民搭建簡易房。後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積極與協商賠償事宜。被告人趙忠忠與簽訂了賠償協議,最終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綜上,六被告人是堵路過程的積極參與者。

2008年3月20日,上洋山村村民通過圈地水清礦獲得經濟利益後,村裏大部分村民來到八戒裕元公司煉鐵廠,紅坡山樹枝被采礦渣掩埋,導致樹木被埋,水流轉向要求該廠賠償。在與煉鐵廠管理層商量未果後,煉鐵廠被封閉至3月22日和3月25日下午。由於村民圍堵,豫園煉鐵廠無法正常生產,造成經濟損失261.8萬元。在這壹圍堵過程中,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是積極參與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上述事實,要求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對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三被告人辯稱,堵路是村民的主意,其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沈、、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六被告認為,裕元公司大門被堵時,裕元公司仍在生產,不存在損失。

被告人沈、趙忠忠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趙忠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李寶生礦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屬於非法開采,不受法律保護。魏如華的擦洗廠只能加工李寶生礦的礦石,沒有李寶生停產造成的損失。李寶生的非法采礦行為導致了上壹山村的生態破壞。《安寧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八街鎮上壹山村村民小組信訪問題查處情況的報告》已明確,責令礦山在礦山開發中加大植被恢復力度,減少水土流失;在《安寧市八街鎮金鑫綜合服務公司紅坡小鐵礦水土流失防治整改通知書》中,金鑫綜合服務公司違法情況已整改完畢。也就是說,金鑫公司確實存在被告協商的環保問題和安全隱患。作為被告和在八街鎮上山村世代居住的村民,他們完全有權利制止這種存在環境和安全隱患的行為。認為豫園公司的經濟損失沒有法律證據支持,不能認定礦山企業的非法開采已經威脅到上蓋山村群眾的利益,村民自發參與堵路維護村集體的合法權益。沒有首要分子,被告人在維權過程中行為過激。方式方法確實不當,但不應認定為犯罪。請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沈、無罪。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壹致,經法庭質證,以下證據證實了上述事實:

1.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確認八街鎮紅坡鐵礦水清礦、安玉源工貿有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

2.經抓捕,確認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於2008年4月4日淩晨4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當日9時許,被告人沈曉峰、沈曉東在玉溪市易門縣朝陽賓館401室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戶籍證明確認了6名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4.1 .取保候審決定書,用以證明被告人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5.6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了6名被告人在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3月27日期間的作案目的、動機、談判、圍堵過程、參與人員及分工等案件事實。

6.證人朱、沈愛蘭等人的證言與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沈、、沈曉東的供述基本壹致,可以相互印證,證實六被告人積極參與攔路;水清礦、莫等人的證言證實了礦道被堵的相關情況;豫園煉鐵廠吳、的證言,證明豫園公司煉鐵廠大門被堵;證人魏如華、戴家順的證言證實,擦洗廠被封鎖;證人張興友、鄧應明等人的證言證實了本案的相關情況;證人劉剛的證言證實了趙忠忠賬戶轉賬55萬元。

7.(2007)第-1 4號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沈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於2006年6月5438+2月1 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壹年。

8.水清鐵礦、紅坡山鐵礦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書證材料、鑒定結論、評估報告、搜查令及筆錄、鑒定筆錄及照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移交的贓物(款)清單。

庭審中對證據進行質證後,確認公訴機關出具的證據合法有效,公訴機關出具的被告人證據經法院依法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六名被告人在封鎖水清礦獲得利益的前幾天和後幾天積極參與了封鎖豫園公司鐵廠的活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6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國家刑法,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沈、於剛、趙忠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考慮到水清礦址在開采過程中未取得合法采礦許可證,導致礦山環境受到不同程度破壞,對村民生活造成壹定影響,六被告人為維護本村村民利益,積極參與封堵水清礦址的行為。法院認為,情節明顯,輕微無害,不應以犯罪論處。安寧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判處其有罪。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人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08年4月4日至2009年6月3日。

2.被告人於剛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壹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被告人趙忠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壹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被告人沈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免予刑事處罰。

5.被告人沈曉峰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免予刑事處罰。

6.被告人沈曉東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免予刑事處罰。

七、隨案移送的有沈農行金穗卡、沈身份證、沈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單、沈愛蘭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單、余崗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利息清單、王存賢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存款利息清單、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壹本通、唐桂賢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壹本通、唐桂賢人民幣1.70元、陸。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我院或直接向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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