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新戒毒人員管理制度,對新戒毒人員實施不少於十五天的過渡性管理和教育。
第二十壹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收押後的24小時內進行談心教育,書面告知其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行使權利的方式,掌握其基本情況,疏導其心理,引導其適應新環境。
第二十二條對戒毒人員的檢舉、揭發、控告,以及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登記並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障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隱私。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在場。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利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朋友、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學校通話。
第二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探視制度,允許戒毒人員的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探視。
探視者應當接受強制隔離戒毒所的身份證件檢查,遵守探視規定。對於違反規定的探視者,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其停止探視。
第二十五條戒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準其離開住所:
(壹)配偶或者直系親屬病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探視地點的;
(二)配偶或直系親屬死亡需要處理相應事務的;
(三)辦理結婚登記等必須由本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戒毒人員應當提出書面請假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並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後,發給準假證明。
離開辦公室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天,包括離開辦公室和返回辦公室的那壹天。離家不歸者,按逃匿處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戒毒人員應當持律師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委托書,在強制隔離戒毒所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戒毒人員夥食標準,保證戒毒人員吃得衛生、熟、熱、足。
少數民族吸毒人員應尊重他們的飲食習慣。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購買物品的管理制度,購買物品僅限於生活用品和食品。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壹日生活制度。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督促戒毒人員遵守戒毒人員行為規範,並根據其實際表現給予獎勵或者處分。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出入登記制度。
戒毒所實行封閉式管理,非本院工作人員進出須經本院領導批準。
第三十壹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壹戒毒人員的服裝和被褥,並在服裝和被褥上設置本所標誌。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緊急報警、病房報告裝置、門禁檢查和違禁物品檢測等技防系統。監控錄像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天。
第三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遇有吸毒人員逃跑並暴力攻擊他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24小時巡邏制度。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加強巡查,不得擅離崗位或者從事妨礙執勤的活動。
值班人員發現問題時,應采取果斷有效的措施,及時處理,並按要求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範,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註射毒品、藏匿違禁物品的;
(三)欺淩、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侵占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權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犯罪的;
(5)預謀或實施了自殺、逃跑或謀殺。
對吸毒人員給予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並執行;禁閉,由民警提出,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批準。
情節惡劣的,應當在診斷評估中作為建議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重要情節;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偵查部門偵查,已經決定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移送看守所羈押。
第三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逃跑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並配合做好逃跑人員的恢復工作。康復後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康復後的戒毒人員不得提前終止強制隔離治療,診斷評估可以作為建議延長強制隔離治療期限的情節。
第三十八條吸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並通知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同時通知其家屬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主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死亡原因進行調查。查明死因後,盡快通知死者家屬。
其他善後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詢問登記制度,配合辦案部門的詢問工作。
第四十條辦案人員詢問吸毒人員,應當憑單位介紹信和有效工作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在詢問室進行。
因辦案需要,經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辦案部門可以在辦理交接手續後將戒毒人員出所,出所期間的安全由辦案部門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將戒毒人員帶出醫院、送回醫院時,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並作出書面記錄,由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辦案人員和戒毒人員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