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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動不動就制裁的事,我有話要說

年3月15日央視《今日說法》欄目,播出壹個題為《被毒害的青春》的節目。講述了壹個女孩因參與走私毒品而被判處死刑的故事。

這個女孩叫毛苒,才二十六歲,大學畢業,風華正茂。她從小聰明過人,品學兼優。十五歲考上西安大學預科班,英語過八級,畢業後直接進入壹家進出口貿易,老總非常賞識其能力,予以重用。毛苒在工作中遇到了壹位外國男子叫OBI,素質很高,能力很強,對她的工作幫助很大,然後二人開始交往,OBI經常拿錢讓她出境旅遊,並托她從境外帶些東西回來。她覺察到有什麽地方不對勁兒,但她想她的男友不會害她,她還是按照他的吩咐去做了。後來,她知道她從國外帶回來的東西可能是“毒品原材料”就不想去做了。壹次她向她的壹個朋友黃思恩說起出境帶“毒品原材料”壹事後,黃見報酬高便表示願意做此事,毛苒轉告OBI,OBI便安排黃到泰國等地往國內帶東西。黃後來又找了吳小萍、陳小劉參與。

年7月26日、27日,吳小萍、黃思恩先後被廈門海關查獲。8月2日,毛苒在廣州被抓獲,同時被抓的還有其男友OBI。在審訊期間,毛苒堅決否則OBI和此案有關,警方因此認為該男子罪證不足,而將其釋放,OBI從此杳如黃鶴。

廈門中級和福建高級兩審均認定毛、黃、吳三人均是主犯,判處毛苒死刑,黃思恩、吳小萍死緩。

《今日說法》播出後,廣大網友給予了極大關註,紛紛發帖評論此案。對毛苒,多數網友是惋惜,希望毛苒能活下來;也有批評,說她無知:“被下蠱了,沒有了理智 ”。

筆者看了此報道後,首先從法律專業的角度去思考了這個案件。找到毛苒的父母進行了詳細的了解,並看到了兩審判決書。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及引用的證據進行研究後,認為:福建兩級判處毛苒死刑太過草率,毛苒罪不至死!

毛苒不應當被判死刑的理由是:

1、對毛苒“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認定是根本錯誤的。

福建高院終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這樣寫到:“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毛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男子OBI的指使,以高額報酬雇傭上訴人黃思恩出境走私毒品入境,後黃思恩發展上訴人吳小萍參與,毛苒從中抽取提成。”這個事實認定基本是客觀的,但這個高額報酬並不是毛苒提供的。該判認定毛、黃、吳三人均為主犯的理由是這樣的:“黑人男子OBI通過毛苒組織指揮黃思恩、吳小萍進行毒品走私,其中毛苒負責轉交機票、路費、報酬,黃、吳二人接取毒品、並收取部分入境毒品轉交OBI,從中牟利,在***同犯罪中不可或缺,起著重要作用,系主犯。黃思恩、吳小萍是毒品入境的攜帶者,具體實施走私行為,黃思恩還發展吳小萍進行毒品走私,因此均應認定為走私毒品犯罪的主犯”。

將黃、吳二人認定為主犯也許可以說得過去,畢竟二人是攜帶毒品過關的人,是走私關鍵環節上的行為人。但是將毛苒也認定為主犯且處刑比黃、吳二人還重,就有失公正了。

因為,從終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理由不難看出,毛苒的作用就是傳達作用,最多是具有中介的性質。

根據終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毛苒在此案的作用有兩個:

壹是傳達:終審判決認定是“黑人男子OBI通過毛苒組織指揮黃思恩、吳小萍進行毒品走私”,那麽,組織者、指揮者就這個黑人男子OBI,而不是毛苒。毛苒是被“通過者”,也就是傳達人。因為毛苒是翻譯,OBI向黃、吳傳達任何指令都要經過毛苒,這是毛苒“不可或缺”的地方。

二是轉交:毛苒的另壹個作用是轉交機票、路費、報酬及部分毒品(並不確定是毒品,因為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這裏的轉交具有雙重性質。

其壹是傳達作用的延伸。因為,OBI語言不通,交付機票、報酬等通過翻譯更方便,所以OBI也就壹並交由毛苒轉交了。轉交,說明毛苒自己並沒有因此出資。

其二是黃思恩是毛苒向OBI介紹的,有些東西由介紹人轉交也符合壹般人的行為方式,再結合毛苒收取的報酬是“提成”,這就具有了中介的性質。

那麽,既不是組織者,也不是指揮者;既不毒品購者,也不是運輸者,更不是者;既沒有出資,也沒分取毒品的收入。不處在毒品走私的任何壹個關鍵環節上,怎麽就能認定是主犯呢?沒有毛苒、OBI的行為,黃、吳二人的行為均可構成毒品走私罪,比如黃、吳被查獲後沒有供出毛苒、OBI,也壹樣可以認定其犯有走私毒品罪;但沒有OBI及黃、吳等人行為,毛苒的行為就很難認定是走私毒品罪。因為毛苒的行為不能存在,傳達也好,中介也好,都決定了她的地位的從屬性。

從毛苒因此所得的非法收益也可以看到其地位的從屬性質。終審認定毛苒的收入來自“提成”,事實也是如此。具體提成是這樣進行的:如果是黃思恩得到的報酬,毛苒可從中抽取約2/5的費用,若是吳小萍、陳小劉得到的報酬,付給吳小萍、陳小劉應得報酬後,乘余部分由毛苒和黃思恩平分。這很明顯,黃思恩是毛苒介紹的,故其可直接從黃思恩的報酬提成,而吳小萍等是黃思恩介紹的,毛苒則不能直接從吳小萍的報酬提成,只能與黃思恩平分吳小萍的剩余價值。這就說明,毛苒的報酬不是來自OBI而是來自黃與、吳。如果黃、吳沒有報酬,毛苒也就沒有收益。因此也就證明了毛苒地位的附屬性。

她並不是像終審認為那樣,在***同犯罪中不可或缺。如果OBI會中文或者黃思恩、吳小萍會英文的話,而OBI對黃、吳又信任的話,毛苒在這個走私鏈條中純屬多余!從黃思恩的供述不難看出,黃思恩也有OBI的碼,她完全可以直接與OBI,實際上也有過直接的,她完全不會想讓毛苒再抽取她的壹部分傭金。但是,由於她不會說英語而且OBI不壹定會信任她,故而她無法與OBI直接溝通。這才使毛苒“不可或缺”。因為毛苒是翻譯且被OBI信任。

OBI為什麽會信任毛苒?毛苒為什麽會冒著這麽大的風險去幫這個黑人男子呢?這就是OBI 騙術在起作用。這也是跨國犯罪分子常用的伎倆。先用其“才華”、“風度”迷倒國內壹些涉世不深、思想單純的小姑娘,然後再利用她們實施犯罪。OBI看來也是行家裏手,騙得毛苒對其信任不疑,到了被抓的時候還在極力為其開脫!毛苒身陷囹圄甚至就要上斷頭臺了,OBI何在?逃之夭夭、人間蒸發了!何曾把毛苒的生死放在心上。這說明了什麽?說明了毛苒不過是受了OBI蠱惑,充當了他販毒活動中的壹個棋子而已,而他的愛情不過是騙人的謊言。毛苒在本案中只是被欺騙、被利用角色。對此,許多網友已是仁者見仁。從這個角度講,毛苒也是個害者。

本案真正的主犯是那個黑人男子OBI。但這個罪犯卻被警方釋放了。警方的理由是毛苒當時說了假話,包庇了OBI,使警方陷入歧途。但真的是如此嗎?吳小萍、黃思恩分別是年7月26日、27日被查獲的,而毛苒及OBI是8月2日被抓捕的,中間有五天的時間,吳小萍、黃思恩已作過供述,其中就提到了有黑人參與,而且也知道這個黑人就是指揮毛苒的人,那麽OBI和毛苒壹起被抓,首先就應該懷疑這個人就是毒販,毛苒不說,警方也可以且也應該向吳小萍、黃思恩求證,怎麽能輕易就放掉這個有重大嫌疑的人呢?正是這個人被放走,才使本案真正的主犯漏網,也使很多事實無法查清,並使得***同犯罪中的各犯罪人的地位變得模糊。

正是由於沒有這個OBI,才使得法官們產生了錯覺,認為毛苒就是真兇首惡。

其實,壹審判決認就是將毛苒作為本次走私毒品犯罪的組織者、指揮者認定的。壹審判決是這樣認定的:“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毛苒以提供路費、機票及事成後支付高額報酬為條件,安排被告人黃思恩、並能過黃思恩安排被告人吳小萍出境攜帶毒品走私入境,負責境外接頭人員將毒品交給黃思恩、吳小萍的,接收毒品、支付報酬,並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讀者可以對照前面引用的二審判決認定)。正是基於這樣的認定,壹審才將毛苒的刑罰判得比黃、吳重,並處於死刑。如果事實真的是這樣,壹審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按壹審的認定,毛苒的作用顯然比黃、吳要大得多。

但是,二審已經查明,是OBI通過毛苒進行的組織安排,高額報酬也不是毛苒所付,其作用絕對沒有壹審認定的那麽重要,按說其刑罰是應當被減下來的,但二審竟然維持了原判。事實認定已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刑罰卻沒有變化,豈不怪哉!原因是什麽?原因是這個OBI沒被抓住,走私這麽多的毒品如沒有壹個被判死刑,好像不好交待。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也是最不能補救的刑罰,所以死刑的使用被我國的最高層要求“慎之又慎”。年2月9日,最高公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其中對死刑明確規定,“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壹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以不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慎用死刑”被反復強調,已經成為我國死刑制度的基調。特別是河南趙作海壹案被披露後,兩高對於死刑的適用更是嚴格,還專門制定了相關規定。總的原則是“可殺可不殺的,不殺!”。

毒品走私,是我國要著重打擊的對象,但也不能不分主次,不論輕重。該殺的不殺,是對法制的破壞;不該殺的殺了,同樣也不利於法制建設。根據本案的事實,筆者認為,毛苒罪不至死,最起碼也屬於“是依法可以不立即執行的”壹類,請最高“刀下留人”!廣大網友對此也有很高的期盼。望正確理解立法意圖,尊重。

(本文作者:周口政法幹校講師、資深律師 單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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