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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訟法如何處理當事人不出庭

如何應對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不出庭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仲裁當事人不到庭怎麽處理?當事人收到書面聽證通知後,應當按照聽證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應當在指定時間內請求仲裁庭延期開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這主要是考慮到在仲裁過程中應貫徹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本原則,特別是當申請人往往是主張權利的壹方,而申請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時,規定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在某些情況下,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從而延誤了仲裁程序和裁決的作出。因此,有必要建立缺席判決制度,及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免被申請人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而增加申請人的損失,同時維護仲裁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近親屬是誰?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自然人作為當事人時,當事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有撫養、扶養關系的親屬。

出庭參加仲裁審理既是勞動仲裁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仲裁庭通知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參加仲裁。當事人不參加仲裁審理的,應當根據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應的處理,即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作出裁決。

(1)仲裁申請應視為已經撤回。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經審查決定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必須在七天內完成。”投訴人申請撤訴是投訴人的壹項權利,是申請人對其仲裁權利的壹種積極的懲罰;但該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投訴人或投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且是具有仲裁能力的投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後,仲裁調解或裁決前;必須出自本人真實意願並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害對方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滿足以上條件,撤訴可以成立。仲裁庭同意撤訴的,應當制作仲裁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雖未主動申請撤回仲裁,但申請人的行為已表明不願繼續仲裁的,可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從而終結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依申請撤回仲裁申請,與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申請人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才能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否則,可能導致延期開庭,不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缺席判決

與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相比,該條規定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作出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只對未到庭的壹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進行調查、審查、核實證據、聽取意見並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

還需要註意的是,被申請人必須經仲裁庭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方可作出缺席裁決,否則可以延期開庭。

如何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最新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管轄的,不得因當事人提出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或者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不予復查。

第四十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人民法院因管轄爭議無法報請各自的上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時,雙方都是同壹地點或者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應當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辦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就起訴狀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就案件實質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二百四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審理期限,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鑒定、當事人和解、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處理管轄權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的管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裁決壹經作出,立即生效。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意見是如何為合法當事人確定民事訴訟法的?

第壹節當事人

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相同,或者訴訟標的相同,人民法院認為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 * *同壹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其中壹方的訴訟行為經其他* * *共同訴訟人認可,對其他* * *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如果訴訟標的上沒有* * *相同的權利義務,其中壹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 * *相同的訴訟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四條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代理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屬於同壹種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

第五十六條第三人認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標的雖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人民意見:baike.baidu./view/2275406.htm

& lt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的討論?問:申請再審審查程序立法對當事人申請再審和人民法院的審查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規範了審查程序:壹是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有利於改變當事人重復向不同級別法院申請的現象,防止上下級法院相互推諉申請再審;二是進壹步明確和細化申請再審的理由,引導當事人依據法定理由申請再審;三是明確規定了審查期限,要求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四是明確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對方當事人發送再審申請書副本,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就有關事項進行詢問, 從而使再審審查程序由封閉式程序向開放式程序轉變,由法院內部程序向開放式訴訟程序轉變; 五是要求裁定結案,規定符合再審條件的再審申請裁定再審,不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駁回,增強了審查文書的約束力。上述規定為審查程序奠定了立法框架。當事人必須嚴格依法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人民法院必須嚴格依法開展審查工作。

審查應遵循四項原則。

問:申請再審審查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再審案件的審查處理意義重大,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救濟,關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權威的維護,關系到司法為民政策的落實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法院壹定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依法規範。在具體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第壹,要規範,要透明。在接收材料、受理、審核、要求聽證、裁定等每壹個程序環節都要小心翼翼。雖然立法沒有規定這些工作環節的具體要求,但作為法定程序,保證當事人的適當知情和參與是非常必要的,這既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有利於吸收當事人的不滿,防止多次申訴和上訪。可以說,程序越規範、越透明,越能讓當事人信服,越能得到監督機關的認可,越能樹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二要及時高效。從壹定意義上說,再審案件的及時高效審結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標尺,直接關系到立法目的的實現。面對法定的三個月審查期,要盡量提高審查效率,防止再審案件大量積壓。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和方式,在規範透明的基礎上,努力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

三要寬嚴相濟。由於立法將再審事由細化、獨立化,因此,提起再審並不意味著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提起再審的標準與再審改判的標準有很大不同。在工作中要嚴格把握再審理由,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但對原審判決是否錯誤的把握可以適當放寬,不能單純以再審改判率來衡量復查質量。就當事人而言,也要正確認識再審與再審標準的區別。

四要分析推理。裁判文書是審查程序的產物,其質量直接反映了審查工作的水平。提高審查水平和透明度,必然要求改變以往簡單或無理由駁回通知書或再審裁定的做法,提高文書的合理性,使當事人“勝敗分明”。

另壹方起訴重婚罪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在民事訴訟法中,法院駁回起訴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如果同時提交新的證據,法院會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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