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程序)獨立成章,***十二條,1380個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就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認罪、認罰的概念,認罪認罰的程序適應,人民法院重點審查的內容作了明確解釋,將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零壹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