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在本罪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擴展數據:
關鍵組分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的各種行為中,由於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不同,其犯罪意圖也不同。
比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是偽造的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也要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故意占用他人財物,則屬於惡意透支,反之亦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卡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