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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4:律師如何代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申訴、控告?

律師如何代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申訴和控告?

答:第壹,律師代理時,應當將有關事實寫入申訴書或者起訴狀,但應當註意,律師代理申訴書和起訴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檢察機關的申請控制部門、上壹級檢察機關以及其他依法有權受理的機關提出。二是在控告或者檢舉的內容上,反映的是當事人的申訴,往往不形成確定的事實,比如犯罪嫌疑人舉報被辦案人員毆打。作為律師,很難去核實這些問題。因此,在代理控告、檢舉時,只能提出“根據犯罪嫌疑人報告其受到非法訊問,情況屬實的,將構成非法取證,由此獲得的相關供述的合法性、客觀性存疑,要求予以糾正”。當然,投訴是否屬實還需要司法機關來認定,所以律師反映的意見壹定是公正的,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投訴什麽,律師要把它作為事實,或者從壹個法律人和獨立第三方的角度來判斷,讓司法機關感受到律師發揮的作用是積極的,而不是有偏見的。

此外,律師還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代寫起訴狀、控告書,但內容不得涉及律師作為辯護人所了解的案件,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辦案機關介紹的案件等。因為律師此時是以家屬的名義在申訴和控告,家屬沒有辦法了解相關案情。壹不註意,就會成為律師泄露國家機密的證據,風險很大。所以委托書僅限於家屬知道的,律師可以在法律依據和措辭上下功夫。

同理,以律師名義向有關部門提供的控告、檢舉材料也不能給家屬看,因為這裏涉及相關案件,案件的調查情況屬於國家機密,不能泄露。所以要做好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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