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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對法律不甚了解,有的甚至純粹是法盲。他們壹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壹、刑事訴訟法律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如下:有依法執行辯護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個人幹涉的權利;有查閱案卷、了解案情的權利;有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能信的權利;有經許可或同意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與取證的權利;有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利;法庭調查時有發問的權利;有對證人、證言詢問、質證和對證據提出異議的權利;有申請調取新證據的權利;有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有拒絕辯護的權利;經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權利;有控告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有人身侮辱行為的,辯護律師有提出控告的權利;有獲得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抗訴書副本、自訴人的起訴狀、上訴狀副本、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副本等各種訴訟文書副本的權利;有在開庭前3天得到出庭辯護通知書的權利;在偵查階段有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以及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的權利;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律師執行辯護職務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恪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制造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逃避應得的懲罰;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要嚴格遵守監所的有關規則;律師要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律師在庭審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員,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尊嚴。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委托律師有哪些規定

1、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開始刑事拘留),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代為委托辯護人。

2、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法律援助、指定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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