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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壹審刑事判決書

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391號

公訴機關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鐘某某,大專文化,系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勞務施工承包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5年5月22日被六枝特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經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執行逮捕。現押於六枝特區看守所。

辯護人肖某,系拓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以六檢公訴刑訴(2015)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鄭蓉、被告人鐘某某及其辯護人肖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六盤水市六枝特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24日,六盤水威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貴州發展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原六枝_鑫牛肉幹廠址)發包給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與被告人鐘某某簽訂了《勞務施工承包協議》,將其承接的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作業,由被告人鐘某某與胡某某合夥承包,並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鐘某某陸續從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領取勞務工程進度款***932余萬元,從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底,鐘某某故意拖欠該項目施工工人王某某等20余人工資***計81萬元。期間鐘某某於2013年8月18日用12.16萬元支付給為其在六枝特區金鑫建材城修建房屋的楊某某,於2014年9月4日用44.6萬元清償胡某某的債務及買斷胡某某在“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承包項目的股份,以上兩筆款項被鐘某某記錄在“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施工項目工程款支出明細表上。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稱鐘某某在“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承包項目中拖欠工人工資70余萬元後,同月10日向被告人鐘某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鐘某某於2015年2月11日前核實並支付民工工資。決定書下發後,鐘某某拒絕簽收並拒絕履行相關義務。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工程合同及往來資金結算收據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惡意清償債務、篡改賬目,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後仍不支付民工工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建議判處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鐘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持有異議,辯稱:1、2014年9月份之前基本不拖欠民工工資,9月份之後是因為施工方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0多萬元,導致我沒有錢支付民工工資;2、楊某某除了給我做其他工程外,也在玫瑰花園工地上做工,所以我支付給他的錢也包括他在玫瑰花園的工資,並且我從工程款裏支錢給他,後來也把款子補回項目上的。

辯護人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事實存在異議,辯稱:1、被告人鐘某某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民工工資,因其與泥工班、木工班、鋼筋班班主王某某等三人系勞務工程承包關系,再由班主雇傭工人做工,鐘某某與工人之間並無勞動合同關系,故無支付民工工資之義務;2、被告人鐘某某並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而拒不支付的主觀故意,鐘某某拖欠威龍花園項目各班主的工程款發生於2014年9月4日至11月30日期間,而其於2013年8月18日支付楊某某12.398萬元及2014年9月4日支付胡某某44.6萬元均發生於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證實被告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主觀故意,同時公訴機關也不能證實鐘某某於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間及之後是否有能力支付各班主工程款;3、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請求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鐘某某無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六盤水威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原六枝_鑫牛肉幹廠址)發包給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與被告人鐘某某簽訂了《勞務施工承包協議》,將其承接的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作業,設計建築面積24500m2,按建築面積450元/m2計價,工程總價1102.5萬元(人民幣,下同)。合同簽訂後,由被告人鐘某某與胡某某合夥承包,並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鐘某某陸續從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領取勞務工程進度款***932余萬元,從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底,鐘某某故意拖欠該項目施工工人王某某等20余人工資***計81萬元。期間鐘某某於2013年8月18日用12.16萬元支付給為其在六枝特區金鑫建材城修建房屋的楊某某,於2014年9月4日用44.6萬元清償胡某某的債務及買斷胡某某在“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承包項目的股份。

2015年2月3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投訴稱鐘某某在“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承包項目中拖欠工人工資70余萬元後,同月10日向被告人鐘某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鐘某某於2015年2月11日前核實並支付民工工資。決定書下發後,鐘某某拒絕簽收並拒絕履行相關義務。

被告人鐘某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其親屬於2015年6月3日支付了拖欠的木工班陶某某、鋼筋班賈某某等人工資***計10萬元,上述被害人表示諒解鐘某某並同意其延期支付拖欠工資。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案件移送書、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4月2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送六枝特區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該案於2015年5月13日立案偵查。

2、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決定書、逮捕證:證實被告人鐘某某的身份、到案情況及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協議、轉換層內部照片:證實2012年8月24日,六盤水威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六枝特區“威龍·玫瑰花園”工程發包給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承建。同月30日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甲方)與被告人鐘某某(乙方)簽訂了《勞務施工承包協議》,將該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勞務部分(不包含轉換層以下的裝飾工程)分包給鐘某某進行施工作業,設計建築面積24500m2,按建築面積450元/m2計價,工程總價1102.5萬元。雙方約定乙方於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進度表,甲方向乙方支付所做工程量的工程款80%,待基礎部分全部結算後,返還保證金50%,主體結構完成後返還全部保證金。

4、清單、鐘某某提供的工程款收支明細冊、收條:證實2013年7月3日至2015年1月6日期間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項目部***支付給鐘某某威龍玫瑰花園項目勞務工程款932萬元,其中包括停工損失145萬元及退還保證金63.8萬元,並證實2013年7月3日至8月18日鐘某某向楊某某***支付13.498萬元、2014年9月4日支付給胡某某44.6萬元。

5、六枝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合作解除協議:證實2014年9月4日鐘某某與胡某某達成合意,約定鐘支付胡44.6萬元(其中工程款11萬元、為龍某等人修房結算款8萬元、胡某某借款25.6萬元)後雙方合作關系解除,玫瑰花園工程股份歸鐘某某壹人持有。

6、投訴登記表、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筆錄、民工工資處理情況、欠條,鐘某某辨認欠條的筆錄及照片、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文書送達回執:證實鐘某某拖欠玫瑰花園項目中泥工班、木工班***計81萬元,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5年2月10日向鐘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於2015年2月11日前核實並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

7、諒解書、收條:證實鐘某某家屬於2015年6月3日支付了拖欠的木工班陶某某、鋼筋班賈某某等人工資***計10萬元,上述被害人表示諒解鐘某某並同意其延期支付拖欠工資。

8、證人韓某某的證言:按照鐘某某所做的工程量,威龍玫瑰花園項目部已經支付給他872萬余元,此外還超額支付了他59.9591萬元,合計支付932.317萬元。工程款是全部支付給鐘某某了的,但是他報給玫瑰花園項目部工程款的支出情況中有壹些屬於虛構的支出。壹筆是他為了享有玫瑰花園全部股份,用工程款40多萬元支付給合夥人胡某某;另壹筆是支付給楊某某10多萬元,楊某某與玫瑰花園項目沒有勞務關系。我當面問過鐘某某,為什麽拿玫瑰花園的工程款買胡某某的股份及支付與項目沒有關系的楊某某工資,他不講話。

9、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威龍玫瑰花園工地停工,經和鐘某某協商由項目部支付其145萬元的停工損失後,工地繼續開工。

10、王某甲的證言:我是威龍玫瑰花園房開商負責人,2014年12月份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與鐘某某因工程款發生糾紛,鐘某某單方面通知工人停工並告知韓某某轉達我。按照合同約定,我們公司已經付給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兩千萬工程款,勞務部分也已經付給鐘某某了,但是因為他在外面還有工程,把工程款用到其他地方去了,拆東墻補西墻,導致資金鏈斷裂,沒錢支付民工工資。

11、楊某某的證言:2013年6月份鐘某某叫我到六枝幫他修龍某某家的房子,我們約定工資及生活費大概十七八萬左右,修建龍某某家房子的時候除了我的工人,還有威龍玫瑰花園工地工人大概15人左右,他們的工資也是由鐘某某發。期間我的五個工人幫鐘某某到玫瑰花園工地加了壹個晚上的班,工資是1400元,到2013年8月19日左右鐘某某把全部工資都付給我了。

12、胡某某的證言:證實胡某某與鐘某某合夥承包威龍玫瑰花園勞務工程,2014年9月份鐘某某支付胡某某44.6萬元用於償還胡個人欠款25.6萬元、支付胡工程款及購買其在威龍玫瑰花園工程中的股份。

13、李某某的證言:我給鐘某某借款2萬元,還有我表弟王某在玫瑰花園工地上實習的工資1.4萬元,他總***給了我3.4萬元。鐘某某做的那份工程款支出明細表給我看過,上面記錄是給了我5萬多元,我問他為什麽這麽寫,他說就是把錢寫上去,做個帳,以後算賬的時候好讓甲方以為他們撥的款用完了,繼續撥款。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鐘某某是威龍玫瑰花園建設工程的總承包商,我是他找來的泥工班班主,從2012年8月30日我接手威龍玫瑰花園的泥水工項目,鐘某某對照他與甲方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簽訂的勞務施工承包協議每月支付我工程進度款的百分之八十,由我組織工人進場施工。2012年9月至12月四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他已經支付給我了,但是從2013年1月份開始鐘某某就沒有再支付了。2014年12月5日鐘某某通知我停工後,就沒有再施工了。現在我們完成了整個工程的60%,鐘某某已經支付了103萬元,還差71萬元。

15、被害人陶某某的陳述:證實鐘某某分包給陶某某的玫瑰花園工程木工部分全部完工,雙方約定木工完工後壹個月內付清全部工資,鐘尚欠陶某某21萬元。

16、被害人賈某某的陳述:2012年12月份,我帶領工人來六枝的威龍玫瑰花園幹鋼筋的活,至2014年9月應收到工資110.275萬元,但鐘某某只支付了98萬元,還欠15萬余元。

17、被害人龍某甲的陳述:我和廖某某於2014年6月底到威龍玫瑰花園工地幹內墻粉刷,從三月底到九月底,我們幹活按工作量計算,我第壹月幹了1.2萬元、第二個月1.1萬元、第三個月1.1萬元,這三個月我們天天幹活沒有休息,總***3.6萬元,中途只給了我0.6萬元。所以鐘某某還欠我和廖某某各3萬元的工資。

18、被害人龍某等人的陳述:證實鐘某某拖欠龍某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資2.6萬元;拖欠楊某甲2014年6月的工資2萬元;拖欠張某某2014年6月的工資1.8萬元;拖欠王某乙2014年7月至11月的工資4萬元;拖欠李某2014年7月至10月的工資2.9萬元;拖欠林某某2014年7月至10月的工資2.4萬元;拖欠左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的工資1.4萬元;拖欠張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的工資2.7萬元;拖欠唐某20**年工資4.5萬元。

19、被告人鐘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30日我與貴州省發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簽訂了威龍玫瑰花園《勞務施工承包協議》後,實際上是我和胡某某二人合夥承包該工程的,然後我聯系工人,找來木工班班主陶某某、鋼筋班班主賈某某、泥工班班主王某某等人。我和各班組長簽了付款協議,按照進度撥付工資給組長,再由組長分發給工人。2012年9月份工程開工,至2014年12月停工,期間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6月17日也是處於停工狀態,造成我的停工損失170多萬元,後與施工方協商後,我同意施工方先支付我145萬元的停工損失。到2014年12月份,房開公司和施工單位因為工程款發生糾紛,導致工程再次停工。至此,施工方只付給我932萬元的工程款,其中包括停工損失145萬元、退還保證金63.8萬元,現在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還欠我167.55萬元的工程款,而我欠泥工班班主王某某70萬元左右的工資、木工班陶某某10多萬元的工資,都沒錢支付。

2013年8月19日施工方給我打了78萬元的工程進度款,我從中取了12.16萬元支付給我修位於六枝金鑫建材城龍某某家房子的楊某某,我不註意將這筆錢寫在我所造的威龍玫瑰花園工程工資冊上。

2014年9月4日,我買斷胡某某在威龍玫瑰花園工程的股份總***花了44.6萬元,其中有25.6萬元是我嶽父借我的,用於償還胡某某借的高利貸、11萬元是我拿給胡的、還有8萬是2013年我倆合夥給龍某某修房子,虧損16萬元,每人承擔8萬元。

2015年2月10日六枝特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我下達了責令整改書,責令我次日支付民工工資,因為我手裏沒有錢,還有我認為是施工方拖欠我工程款才導致沒錢支付民工工資的,應該責令施工方支付民工工資,所以我沒有簽字。

另有用工協議、民工工資清單、銀行賬戶流水明細、民工工資處理情況表、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的辯解:1、2014年9月份之前基本不拖欠民工工資,9月份之後是因為施工方發展建設六枝分公司拖欠工程款170多萬元,導致我沒有錢支付民工工資。根據鐘某某向韓某某出示的收條顯示,其分別於2014年7月24日、30日收到韓某某的工程進度款126萬元,證明其已具有支付能力,但同年9月4日鐘某某將工程款優先用於購買胡某某的股份,反映其在具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支付民工工資的主觀心態及客觀事實,而項目方拖欠其工程款與本案無關聯,故對該辯解不予采納;2、楊某某除了給我做其他工程外,也在玫瑰花園工地上做工,所以我支付給他的錢也包括他在玫瑰花園的工資,並且我從工程款裏支錢給他,後來也把款子補回項目上的。據現有證據顯示鐘某某安排楊某某帶五名工人到玫瑰花園加過壹次夜班,鐘某某支付了楊等人1400元的工資,除此外楊某某再未參與玫瑰花園項目。而鐘某某於2013年7月3日至8月11日從玫瑰花園施工方撥付的工程款中四次支付楊某某合計1.338萬元,鐘某某的辯解與事實不符,另外無證據證實被告人已將支付楊某某的款項補款至玫瑰花園項目,故該辯解不予采納。

關於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鐘某某拖欠的是工程款而不是民工工資,因其與泥工班、木工班、鋼筋班班主王某某等三人系勞務工程承包關系,再由班主雇傭工人做工,鐘某某與工人之間並無勞動合同關系,故無支付民工工資之義務。經調查鐘某某與泥工班班主王某某、木工班班主陶某某、鋼筋班班主賈某某三人簽訂協議,約定各班主聯系並組織工人進場施工,鐘某某統壹撥付工資至班主處,再分發給工人,因此王某某三人與鐘某某實際上是雇傭關系,工人工資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故對該辯解不予采納;2、被告人鐘某某並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而拒不支付之主觀故意,鐘某某拖欠威龍花園項目各班主的工程款發生於2014年9月4日至11月30日期間,而其於2013年8月18日支付楊某某12.398萬元及2014年9月4日支付胡某某44.6萬元均發生於拖欠工程款之前,故不能證實被告人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主觀心態,同時公訴機關也不能證實鐘某某於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間及之後是否有能力支付各班主工程款。從被害人陳述中反映,自2014年6月份起,鐘某某就開始拖欠民工工資,且系因其惡意清償債務所致,故該辯解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3、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查案發後六枝特區治安大隊掌握了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及事實後,於2015年5月22日書面傳喚其至辦案機關調查,故其行為不符合自動投案之規定,對該辯解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具有支付能力而以惡意清償債務、篡改賬目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鐘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間,其親屬已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10萬元),並取得諒解,部分勞動者亦出具聲明同意其延期支付,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壹)項、第三條第壹款第(二)項、第四條第壹款、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

(罰金款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娟

人民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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