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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進口產品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罪

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概念

(壹)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定義和犯罪對象

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損害用戶和消費者利益,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應受刑法懲處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客體是“偽劣商品”。因此,要理解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內涵,首先必須對“偽劣商品”進行科學界定。因為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是否屬於假冒偽劣商品,是什麽樣的假冒偽劣商品,直接決定了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犯罪。它是研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基礎。

(二)“假冒偽劣商品”的內涵

“假冒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是指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和法律意義的商品。首先,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品並不完全等同於產品。產品是勞動創造的物質成果,商品是交換的勞動產品。產品是壹個靜態的概念,只有用於交換目的,進入流通領域,才能成為真正的商品。如果壹種產品的生產只是為了滿足生產者的需求,就不能稱之為商品。其次,“假冒偽劣商品”中的商品有壹定的延伸限制。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為銷售而加工制造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築工程和軍品。因此,作為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品是犯罪的目標。它還連根拔起房屋、橋梁、地下礦藏、野生植物以及國防和軍工產品;是指可以流通的工業、農業、日常生活等動產,以及可以流通的軍轉民產品、高科技產品。

假冒偽劣商品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所謂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和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者冒用、偽造廠名、廠址和質量認證標誌;或者已經失去使用價值的物品。其特征是:壹、假冒偽劣商品包括假冒商品;第二,其法律責任可能是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責任。狹義的假冒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對象,即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低劣、不合格或失去使用價值。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狹義的假冒偽劣商品主要包括: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2.摻雜、摻假、假冒偽劣產品;3.不合格產品;4.無效和變質的產品。

在狹義識別假冒偽劣商品時,應劃清以下界限:

1,假冒偽劣商品和假貨的界限。

所謂假冒,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假借名牌或者知名品牌生產、銷售其產品,損害用戶或者消費者的行為。所以從廣義上來說,假冒產品的內容與名稱不符。也是壹種假冒偽劣產品。但從狹義上講,假冒偽劣商品主要是指質量低劣或失去使用價值,與假冒產品不同。比如假冒產地、廠名、廠址或者質量認證標誌的商品,只是假貨,不是假貨。而假冒偽劣商品有時候是作為其他名牌產品來賣的,那麽這個時候就是假冒偽劣商品。

2.假冒偽劣商品與正品的界限。

正品是指符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分為優等品和壹等品。按照商品分類,正品不屬於假冒偽劣產品。反之,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殘次品,外觀缺陷明顯或影響使用價值的殘次品,不符合技術標準不能正常使用的廢品,都是假冒偽劣產品。

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特征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作為壹種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具有以下特點:

(壹)犯罪主體的特征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體,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單位。無論是合法設立還是非法設立,都不影響單位構成犯罪的事實。作為實施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特征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所謂明知,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商品,或者根據客觀證據和情況,證明行為人可能確實知道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是假冒偽劣商品而不是其他商品。“知道”不等於“知道”。只要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情況,確認行為人主觀上可以知道、可能知道,但行為人不能否認。從該類犯罪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來看,該類犯罪的主體在主觀上大多具有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目的。過失不構成這類犯罪。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不是故意,而是由於生產技術水平達不到要求或被他人欺騙等完全客觀的原因,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那麽行為人不構成該類犯罪。

(3)犯罪對象的特征

這類犯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由於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侵害的具體復雜客體也不同。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的財產權利;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的犯罪客體是藥品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財產權、人身權。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害的復雜犯罪客體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犯罪客體,這就決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類罪性,其他犯罪客體處於次要地位。因此,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範疇,屬於經濟犯罪,而不是侵犯財產權利罪、侵犯人身權利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犯罪的客觀特征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最顯著的客觀特征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所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是指行為人故意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情形。由於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不同,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相關犯罪的具體客觀要件也有不同的要求。因此,在認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時,需要對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種類、性質、用途等進行詳細分析,從而確定該罪成立客觀上所需的構成要件,從而科學準確地區分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做到準確定罪、量刑適當、以罪論處。

三、界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在懲治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分合法與非法、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至關重要。不正確的定性,無論是廢還是立,都有損法律的權威和公正,也不利於經濟的正常發展。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權利,還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甚至生命,所以它只是國家處理犯罪的壹種特殊手段,只能適用於犯罪分子。與民事強制手段、行政強制手段等強制手段相比,只能是最終的選擇。對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壹般行為,包括行政違法、質量違約、質量侵權,主要是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民事責任的問題。只有當這種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壹定程度,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適用刑事制裁。實踐中,要正確認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商品質量

根據刑法的規定,假冒偽劣商品罪的客體是假冒偽劣商品。因此,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商品質量如何,是否屬於假冒偽劣商品,是確定假冒偽劣商品罪構成與否的關鍵,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事實依據。為了正確判斷壹種商品是否屬於假冒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壹、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原則上規定了各類產品應具備的* * *相同條件,即所謂的“默示保證條件”。無論生產或銷售什麽樣的產品,都必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二是商品主要指標達不到相關產品質量標準或者明示保證條件的。實踐中,各種產品比較復雜,需要參考具體的質量標準來確定其質量狀況。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量化,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準,也包括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此外,判斷產品質量還應當參考產品的明示保證條件,即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標明采用的標準、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承諾或者保證。第三,商品基本失去了應有的性能。但是,失去了自身的性能也不是壹無是處。在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壹些假冒偽劣商品經過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後可以用於其他用途。

此外,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當查明商品質量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故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或者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非商品質量問題,行為人不能對損害結果負刑事責任。

(2)犯罪數額

刑法中只明確規定了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余額必須達到壹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即達到本罪的起點,並根據銷售數額的大小規定了四個不同的量刑幅度。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構成本罪。可見,銷售金額不僅是衡量本罪輕重的依據,也是界定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偽劣商品罪中,銷售金額反映了行為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規模,決定了行為人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所獲得的實際利益。因此,將銷售額作為區分產品欺詐罪與非罪的重要參考因素是完全正確和科學的。

(3)犯罪的嚴重性

在刑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中,有相當壹部分犯罪需要法定的犯罪情節。因此,對於這些犯罪來說,犯罪的嚴重性就成了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根據刑法規定,確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非罪的情節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危害人體健康。是否“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壹般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判斷:壹是從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性質和效用來看,如果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含有大量有害成分,或者受到嚴重汙染、變質,就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第二,從假冒偽劣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所處的階段來看,如果假冒偽劣商品已經投放市場,可能會危害人體健康。(2)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實踐中壹般指行為人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對消費者或者使用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損害,使眾多消費者或者使用者雪上加霜,造成身體傷害、殘疾,但不要求死亡或者重傷的情形。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而不是定罪情節。(三)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踐中,“造成嚴重後果”壹般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造成眾多消費者或者使用者受傷、殘疾,或者因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2萬元以上的。(4)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在假冒偽劣商品罪中,生產遭受的損失程度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罪的輕重的標準。其中,造成生產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必要條件。壹般認為,生產和銷售的假冒偽劣商品造成大量畜禽殘疾和死亡;或者造成農作物大面積減產或者絕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構成本罪。

(四)銷售者是否知道假冒偽劣商品。

根據刑法規定,銷售者對偽劣商品的“明知”是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對於這些犯罪,銷售者是否知道所銷售的偽劣商品,成為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

根據刑法理論,銷售者對所售偽劣商品的“明知”屬於對犯罪客體性質的認識範疇,是犯罪故意中認識因素的重要內容。在產品詐騙罪中,犯罪客體的性質與犯罪結果密切相關。行為人是否意識到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屬於偽劣商品,直接關系到其是否預見到了危害結果,決定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罪,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在實踐中,生產者壹般都清楚商品的質量。然而,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是壹個可以跨越時間和空間的過程。單純的賣家並不親自參與商品的制造過程,而是通過各種渠道從生產商甚至其他經銷商處進貨。他們也可能因為沒有經驗而被欺騙,也可能因為缺錢或者便宜而不去爭論自己的好壞。因此,在銷售偽劣商品的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就成了壹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壹般認為,銷售者對所售偽劣商品的“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直接承認的明知,也包括行為人拒不承認的事實,但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行為人應當知道所售商品是偽劣商品。比如有多年醫療器械銷售經驗的經銷商銷售的壹次性註射器,外觀和感官都極其粗糙,刻度模糊。雖然他否認明知註射器是偽劣商品,但根據當時的主客觀條件,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判斷銷售者是否明知:壹是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即行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二是進貨渠道是否正當,即行為人是否從有正規合法手續的廠家或供應商處進貨,是否有正規的進貨手續或合同;第三,交易活動是否公開,訂購的貨物是否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活動;四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即交易價格是否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或者在購銷活動中是否存在賬外高額秘密回扣;第五,產品標誌和外觀質量是否合格、齊全、以次充好。同時也要考慮賣家的素質,是否有相關的業務知識和經驗等等。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知道”不等於“知道”。只要行為人明知所售商品可能是假冒偽劣商品,且事後經檢查確認行為人明知所售商品是假冒偽劣商品。

總之,通過以上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對象、構成特征、界定範圍的論述,我們可以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正確把握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構成特征和罪與非罪的界限,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做到不枉不縱。罰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打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犯罪活動,遏制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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