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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減刑的條件和程序

減刑的適用條件是: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因此,減刑僅適用於: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受刑期種類的限制,不受犯罪性質和刑期長短的限制;

2.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情節的。如果他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經執行,就沒有減刑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罪犯,才能適用減刑。

如何辦理減刑手續:

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減刑的程序,即“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這壹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適用減刑的程序中應把握以下幾點: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的決定,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層人民法院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罪犯判處的刑罰種類不同,具體如下:

(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決定。

(二)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緩刑的罪犯,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作出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重要罪犯的減刑,合議庭有不同意見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6.對於被判處拘役、管制、緩刑的罪犯的減刑,有關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延長時間。

減刑程序的規定如下: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舍己救人的,應當減刑。同時,減刑的期限不得少於法定期限。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減刑程序比較籠統,不涉及罪犯。但在司法實踐中,罪犯要申請減刑,需要先提交減刑申請書。但是罪犯普遍不了解法律規定,更不知道如何準備減刑申請。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減刑或者應當減刑的,其家屬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會見罪犯,幫助其準備減刑所需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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