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案件流程: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應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信訪拘留報告》,註明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拘留原因,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簽發拘留許可證;
2、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證》,並宣布拘留。
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涉嫌犯罪並可能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2.涉嫌犯罪並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賄賂證人,對證人、被害人、舉報人、鑒定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騷擾、打擊報復的;
3.涉嫌犯罪並可能繼續犯罪或者危害公共秩序的;
4.其他需要拘役的情形。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住所周圍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依法審查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偵查工作的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毀滅證據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之壹,也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通常需要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