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麽
壹、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於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後,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壹)壹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於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註: 1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後果等; 2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5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6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7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8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1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3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5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6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7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註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2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3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4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5壹審判決後,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後,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壹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