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立案流程: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刑事審判時間:
(1)法庭同意當事人及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不計入審限;
(二)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的,其開庭審理第二審案件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3)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的,審理期限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刑事審判的過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受理報案人或者控告人的舉報,或者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附全案證據提交起訴意見;
2.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退回補充偵查;
3.庭審: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起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聽取被告人陳述,根據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包括監獄、拘留所、社區和司法辦公室。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