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人數可為1至2人。實習律師和持有證書的律師助理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協助律師制作詢問筆錄。
3.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女性的,應當不少於兩人會見,其中1人可以作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註意事項
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壹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翻譯。
3.律師見犯人會被錄音嗎?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般在羈押場所進行,會見不受監控、不錄音。為了保證看守和采訪的安全,拘留所可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四。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委托人的程序
1,辯護律師應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當設立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發出《關於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由律師接待室盡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
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除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應當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復印件。
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被告。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必須出示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