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援助條例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根據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 代理 人或 辯護人 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 國家賠償 的; (二)請求給予 社會保險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 撫恤金 、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 贍養費 、 撫養費 、 扶養 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法律咨詢 。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 刑事訴訟 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 律師 的; (二) 公訴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 自訴案件 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