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取款的情況: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
4.原告應當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經通知後仍不繳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仍不繳納訴訟費用的,應當予以駁回。
5.無民事行為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依法可以作為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作為撤訴處理。
民事訴訟立案後可以撤回,只要宣判,原告就可以行使這壹權利。而且,即使不主動撤訴,如果出現上述撤訴的情形,也視為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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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