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那麽律師還可以對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提意見,以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等依法提建議。最重要的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要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能簽.而值班律師壹般來說並不了解詳細的案件情況,自己聘請辯護律師相對來說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主要可以做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壹、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被委托的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法文書、技術性鑒定結論。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與其通信,詳細了解案件細節。
三、進行調查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四、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如果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