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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案時限是怎樣的?

辦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壹般是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每個階段的處理周期不壹樣。

註冊

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每壹個刑事案件都要經過法律階段。偵查機關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認為已經發生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發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投訴人對此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立案審查時間壹般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刑事立案審查時間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研究

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項偵查和相關強制措施。偵查活動主要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查封物證、書證,辨認、指認、通緝。經過壹系列的調查活動,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該案作出起訴、不起訴或駁回起訴的結論。

調查拘留期主要有三種類型:

壹般拘留期限:刑事拘留最長為37日,逮捕後偵查的拘留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特別羈押期限:如果案情復雜,有特殊情況,可以先延長壹個月,再延長兩個月,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說,最長延期五個月。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或者身份不明或者需要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如發現上述情況,拘留期限重新計算。

起訴

起訴分為公訴和自訴。這裏說的是公訴。根據法律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均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司法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件材料和證據移交人民法院。

審查起訴時間壹般為壹個月,情節嚴重、復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管轄變更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交付審判

所謂刑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提交審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的活動。在整個訴訟活動中,審判是壹個中心的、決定性的訴訟階段。審判分為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

審判期限分為壹審期限和二審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三個月。管轄變更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二審審理期限壹般在兩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兩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履行

執行是指將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執行機構包括:

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宣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

監獄: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機關: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社區矯正機構: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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