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出獄後無權調閱案卷,因為刑事案卷是保密的,只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才能查閱,當事人無權隨時查看。在偵查階段,律師在公安機關是不能查閱材料的,只有在移送檢察院的時候才能查閱。
在辦案過程中,偵察機關會向嫌疑人出示壹些證據,嫌疑人也會進行供述和辯解。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壹部分。庭審中,檢察機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也會出示壹些證據材料。這時嫌疑人在場,也能看到壹些案卷。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應掌握的主要內容如下:
1,起訴書的審查,重點是指控什麽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後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嚴重程度,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否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適當;
2.律師查閱證據清單、證人清單,可以通過查閱證據清單、證人清單,對案件的證據體系、類型有壹個大致的了解,並核對已經調取的“主要證據”材料與未調取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之間的關系。通過檢察院列舉證人名單,了解其他證人在證明本案事實中的作用,通過與被告人見面,了解下壹步如何開展這些證據的調查收集以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3.審查主要證據的復印件、照片,了解本案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真實,哪些證據有疑點、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時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