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正案33增加了虛假訴訟罪:“為不正當利益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擾亂司法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侵占他人財產或者逃避法定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關於詐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在司法實踐中,虛假訴訟是存在的,需要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從技術角度來說,有假訴訟,就壹定有假證據。所以有必要以偽證罪處理。但如果不判偽證罪,而判虛假訴訟罪或詐騙罪,也只是把壹些已經浮出水面的現象搞清楚,並不能建立善意訴訟。因此,建議修改現有的偽證罪,將偽證罪從刑事訴訟擴大到所有訴訟(包括仲裁在內的民事和行政訴訟)。
2.修正案第三十四條新規定了泄露訴訟信息罪:“司法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公開披露、報道第壹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對於訴訟信息,該公開的是人民群眾的知情權,不該公開的不能公開,以保護更重要的法益。目前最大的公開渠道是電視臺和報紙,尤其是電視口供,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泄露了偵查秘密。有鑒於此,制定新聞法明確新聞的邊界才是上策。管制媒體報道司法內容是行政當局的中策;在無國界的情況下,懲罰所謂的泄密者而不教,才是上策。
3.修正案最後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的;“(四)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