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二審壹般不開庭是壹個很奇怪的現象。比如上海的民事案件二審,壹般由合議庭法官主持審理,面對面聽取雙方意見。行政案件二審也基本開庭審理,涉及更重要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不開庭審理。《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可見,法律規定二審審理為原則,不審理為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優先級顛倒了,不審成了主流,審卻是例外。二審不開庭直接侵犯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利,也引起了暗箱操作的質疑。近日,上海蟹母案不開庭審理,辯方提供了新的證據,但法院以與案件無關為由拒絕,連質證的機會都不給。原辯護人閆律師因感到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辭職。新的辯護人要求開庭表達新的意見,但法院也拒絕了。可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沒有限制。作為律師,他堅持不會坐在法庭上,不會放松。舉世矚目的海南警察雷婷涉嫌非法拘禁罪。壹審認定他有罪,免予刑事處罰。雷婷在法庭上提出上訴。王的辯護律師在網上尋求二審律師的辯護,但二審很可能不會舉行。律師能起到多大作用?對此,王表示,應在二審中提供新的證據,以督促審判。我們律師的辦案經驗,針對二審不開庭的可能,在書面材料上下足了功夫,做了厚厚的上訴分析,引經據典,往往長達十幾頁,對事實和法律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其次,投入媒體,輿論監督審判。但是,如果法官偷懶,辯護意見就會石沈大海。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二審不開庭的問題,必須修改法律,規定二審必須開庭。其次,規定二審是法律審判而非事實審判,避免了案件自始至終的重復審判,真正起到審判監督的作用。目前法院應改變不開庭的司法慣例,貫徹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初衷,以二審為主,不開庭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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