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二審程序①審判。庭審的開始是從實體上為案件的審理做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②法庭調查。庭審的中心環節。在這壹階段,法院應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從事實上查清案情,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檢察官宣讀起訴書後,法官訊問了被告。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原告人、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法官、公訴人在訊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的問題,也可以請求審判長準許直接提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法官應當向被告出示物證,讓他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等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3法庭辯論。經過調查,法庭認為案件已經查明,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的,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和被害人進行,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申辯,辯護人進行辯護,並可以互相辯論。(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5)評價、判斷和量刑。被告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犯了什麽罪,適用什麽刑或者免除什麽刑,作出判決。合議庭評議時,意見有分歧的,少數服從多數,少數的意見應當記入筆錄。評議記錄應當由合議庭成員簽名。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除參照第壹審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宣讀壹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後,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檢察院宣讀抗訴;如果既有上訴又有抗訴,公訴人會先宣讀抗訴書,然後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應是上訴或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明事實,核實證據。2.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壹審庭審時已經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應當指示法庭法警出示、播放相關證據;需要閱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給申請人閱讀。3.法庭辯論階段,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然後由檢察員發言;抗訴案件,應當由檢察員先發言,然後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當由檢察員先發言,然後由上訴人和辯護人發言、辯論。二審審判程序難點:1。***壹審被告人對自己的判決沒有上訴、抗訴的,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可以參加法庭辯論。2.***同壹犯罪案件,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或裁定。3.20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 (壹)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案卷,在開庭前做好下列工作:(1)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上訴的理由或者辯解;(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三)核對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4)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5)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二)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和抗訴案件。對於疑難、復雜、重大的死刑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3)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查明相關情況,做好以下準備:(1)壹審判決宣判後,需要核實被告人是否有檢舉、揭發行為;(2)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延期審理的情形;(三)必要時,應當訊問被告人;(4)擬定庭審提綱,確定需要開庭審理的內容;(五)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在開庭五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七)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八)人民檢察院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或者其他委托辯護人向人民法院咨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前查閱;(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間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應當將作出的鑒定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鑒定結論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重新鑒定、補充鑒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及時將鑒定意見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鑒定結論通知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人民檢察院;(10)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11)其他準備。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疑的;(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有異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3)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理死刑上訴和抗訴案件。但在開庭時,可以圍繞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爭議的問題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集中討論的問題進行。(1)審判長宣布開庭後,可以宣讀原判決書,也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判決書正文等判決書的主要內容。(2)法庭調查的重點是提交的對原審判決提出質疑的事實、證據和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在庭審中可以不予追究。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審判決采納的證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舉證、質證。(3)對同壹犯罪未被判處死刑、未提起上訴的被告人,開庭前可以不傳喚人民檢察院及其辯護人到庭。其他未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在審判時審判。(4)事實清楚,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不開庭審判被告人。(6)在二審程序中,公訴人或者辯護人發現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7)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寫明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被告人的辯護意見和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是否采納,並說明理由。(八)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壹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並將第二審的判決、裁定送達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