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法院調解如下:
(1)第壹個要求是犯罪人承認犯罪;
(2)被害人描述犯罪對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的影響;
(3)與犯罪行為結果相關的人描述自己的感受;
(4)在充分討論了犯罪行為及其後果後,調解員可以向被害人詢問他希望從這種和解中得到的賠償或補償項目,從而有助於確定犯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立即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制作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壹般刑事案件流程是怎樣的?
壹般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調查。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